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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对横琴新区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激励力度,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特殊人才指满足横琴产业发展导向需求、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对横琴开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包括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等类人才。
第三条横琴新区主任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并决定人才奖励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奖励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获奖人取得的财政补贴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年从横琴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奖励每年实施一次,自愿申报、严格审核。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并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可申请特殊人才奖励。
第七条申请人在横琴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中的下列七项所得征收的所得税额(按所属期核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股权转让所得,知识产权转让所得。
第八条奖励标准侧重于市场主体的评价,主要参照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在产业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作出的直接经济贡献。
获奖人员上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其中,获奖人员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办法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其他按照上述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一)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税款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
(二)经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经认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经国家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监管的金融机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规范运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由澳门公营机构发起或控股,并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业务的企业或相关机构;
(五)与横琴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认定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九条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 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 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社会事务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编制并发布年度奖励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人员依据年度奖励申报指南提出奖励申请。以工资薪金所得为奖励依据的,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财政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或委托他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三)在横琴缴纳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由公司或机构申请的,需提交单位授权办理人员的证明或委托书、申请人为所在单位人员的关系证明、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和申请表;公司或机构承担审核责任。
以上资料均须提交中文文本。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申请通过“横琴新区慧眼英才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可在线申请,并查询申请进度、审核结果和奖励金额等。
第十四条横琴新区人才奖励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人才要求,或申请人在受理截止日前已与横琴新区企业、机构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横琴从业或提供个人劳务,或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奖励范围的;
(二)申请人有不依法纳税的,或有不良诚信记录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而未及时补正的。
第十六条对已受理的奖励申请,区社会事务局和区党群工作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核算奖励金额,并与相关单位就申请单位及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综合核查,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复审通过后,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将审核结果发至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进行确认,并编制特殊人才奖励的年度发放方案,提交横琴新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区管委会审批。区管委会批准后,根据年度奖励方案,按照财政支付程序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组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获奖人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及时提供申请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骗取奖励行为的,记录失信行为,取消当次和今后的申请资格;已完成奖励支付的予以追缴。
第十九条公司、机构或代理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或其他申请资料。
公司、机构或代理人以出具虚假证明或其他申请资料等方式帮助申请人骗取补贴的,记录失信行为,并取消其在横琴新区范围内的经营(或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申请人、公司或机构及代理人的申请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奖励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人才可以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在我市享受同类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珠海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国家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横琴新区管委会。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务局是横琴新区管委会的授权解释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及《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管理规定》(珠横新办函〔2018〕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