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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佛山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和鼓励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有关规定,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高明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三水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决定设立“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是面向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励工作设置佛山高新技术进步评审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对奖励工作进行管理。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奖励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和全程监督工作。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佛山高新技术成就奖和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奖励方式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标准根据当年度经费进行规划。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授予以下两类主体:
(一)授予在推进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为建设创新型佛山作出重大贡献,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家或技术领军人物。
(二)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3.在实施创新服务项目中,为社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服务,推进创新要素的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奖励设置、评审标准与数量
第八条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 佛山高新技术成就奖。
(二)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
第九条 佛山高新技术成就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宏观战略分析把握能力和较强的决策力、驾驭力和运作力,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能够促进重大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获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佛山高新技术成就奖的候选人。
第十条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根据科技成果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对行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及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综合评定获奖等级,评审标准如下: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或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显著的指导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经2年及以上实际应用,并达到预期效果;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较大范围的应用或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指导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范围的应用或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奖项数量设置
(一)佛山高新技术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二)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10项;二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20项;三等奖授奖数量不超过30项。
(三)佛山高新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限额:
1.一等奖授奖项目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
2.二等奖授奖项目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
3.三等奖授奖项目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
第四章 申报条件、要求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佛山高新技术成就奖的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爱国敬业,品德高尚,科研诚信和职业道德优秀;
(二)为佛山建设创新型城市做出重大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企业家或技术领军人物;
(三)推荐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在佛山市内。
第十三条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项目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已经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
(二)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经1年及以上实际应用,且达到预期效果;
(三)申报项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申报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科技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或在科技成果完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单位;
(五)独家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承担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经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由成果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保密事项的;
(二)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或同类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已经获得国家、省科技奖的项目;
(五)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佛山高新技术成就奖需填写《佛山高新技术成就奖申报书》,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需填写《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材料。
第十六条 佛山市及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原则上为本奖项的推荐单位。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格审核证明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推荐项目经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五章 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九条 组委会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1.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为完善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4.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5.筹措活动经费。
(二)组成:
组委会由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和各区高新技术协会秘书长及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秘书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1.对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受理、汇总投诉意见,为完善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评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成:
由组委会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1.对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进行评定及工作经费筹措;
2.对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提出的一、二、三等奖提名进行评定;
3.向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
4.对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5.对完善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二)组成:
1.评审委员会由组委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1年;
2.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设立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组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专家从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及各区高新技术协会专家库抽取,由组委会确定。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2.具有高级职称,长期从事相关科技研究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3.熟悉科技奖项评审工作要求,能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4.具有良好的科学技术素养和职业道德,办事公正,全局观念强。
第二十二条 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评审程序和要求
(一)评审程序
1.评审阶段分为初评和终评:
(1)初评由各专业评审组负责,采用网络或会议评审方式,对本专业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一、二、三等奖提名结果;
(2)终评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采用会议形式对初评提名结果进行评定,必要时安排集中答辩或现场考察。
2.组委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二)评审要求
1.佛山高新技术进步奖评审采取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会议评审时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网络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该专业评审组专家的三分之二。
2.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保持客观、公正、独立,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情况和技术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剽窃评审项目的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各专业评审组专家为申报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应回避对该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佛山市高新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本奖项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将在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和各区高新技术协会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监督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并由本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异议内容由监督委员会负责受理、汇总,汇总结果交奖励办调查并组织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异议的处理结果报组委会审定。审定意见由监督委员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异议处理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将终审结果报组委会批准,由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和各区高新技术协会网站公布,并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等处罚,申报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佛山市高新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评审委员或专家取消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佛山市高新技术进步奖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费用由社会力量资助和组委会筹措。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不退回。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析权归佛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南海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高明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三水区高新技术产业协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