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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江苏省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各有关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推进开发区特色创新发展,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先进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江苏省特色创新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江苏省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
1.符合有关规划。园区的设立符合所在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园区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划经过环评或所在开发区通过环评。
2.在某一产业或领域的特色发展水平较高,各项相关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位置,经济社会贡献突出,有可复制推广的发展经验总结。
3.创新发展水平较高,载体建设较好,引进、培养人才的政策保障和促进体系完善。
4.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市场化、社会化水平较高。
5.绿色生态建设水平领先,集聚集约发展成效突出。
(二)申报主体为开发区管委会。
二、申报材料
1.开发区管委会关于申报省级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的申请报告。
2.特色产业创新发展情况和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详细对照《江苏省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评审要点》(详见附件1),梳理清楚产业链结构,客观反映本开发区的特色产业发展状况及未来发展前景。
3.《申报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总体情况表》(附件2)和《申报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规上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
4.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保证申报材料和数据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5.其他反映开发区特色产业发展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本地具备申报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并做好相关组织指导工作。
2.请符合创建条件的有关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认真对照通知要求,突出特色创新,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商务局。其中《申报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总体情况表》和《申报特色创新(产业)示范园区规上企业基本情况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3.请各设区市商务局做好初审工作,突出好中选优,确保申报园区充分代表本地特色产业发展先进水平,确保开发区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有效。
4.请各设区市商务局于2018年5月20日前行文将通过初审的本地开发区申报材料(一式10份)汇总报省商务厅。
5.省商务厅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复审和专家评审,择优评定示范园区。
省商务厅联系人:刘旻,025-57710041;吴炜,025-57710006。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在我厅网站-开发区处子站-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江苏省商务厅
201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