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落实
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经信技改函〔2017〕1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局、统计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产业园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普惠性)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园区项目奖补比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6〕126号)第十四条“支持企业实施异地技改”要求,“对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园并实施异地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100%、地市级分成部门的70%、县级分成部分的50%实行以奖代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改项目,应按文件要求提高奖补比例。
(一)适用地区。珠三角地区,指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适用省产业园。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三)适用时限。2014年10月1日起,凭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落地开工的项目。非首次申请事后奖补的此类项目,2017年事后奖补按照提高后的奖补比例实施;首次申请事后奖补的此类项目,不追补2016年的事后奖补资金。
(四)申请材料。
此类项目除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下称《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2. 项目企业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文第三条中第(一)项第1款“奖补对象”的标准等文件出具的证明企业为“珠三角产业转出市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园的工业企业”的材料(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由项目企业所依托的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出具);
3. 《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工作指引》(粤经信技改〔2015〕490号,下称《工作指引》)的《现场核查情况表》加盖项目企业所在园区管理机构公章(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由项目企业所依托的省产业园管理机构加盖公章);
4. 项目企业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辅证材料。
二、完工时间认定问题。完成技术改造时间为项目完工评价报告中认定的完工时间。
三、审核流程问题。根据《实施细则》,事后奖补现场核查由经信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工作指引》的《现场核查情况表》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
四、税收核算问题。核算企业新增财政贡献时,以企业按税款所属期计算的入库数(直接税收)为准。是否包含免抵退税额、代扣代缴税额等,因各地情况不同,省里不做统一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并实施。
五、奖补核算问题。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有多个已完工项目的,核算方法以一个完工项目进行核算,奖补金额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同一个企业在不同年度,有多个完工技术改造项目的,取应奖补金额最大者为实际奖补金额并不超过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六、计算基数问题。上一年已申请过事后奖补资金,第二次再申请的企业,计算基数不变,取上一年采纳的基数。
七、第三方机构收费问题。各地在遴选第三方机构的同时,要规范第三方机构的收费行为和标准。
请各地按程序加快组织实施事后奖补政策,按“到位一块资金,安排一块资金;成熟一个项目,安排一个项目”原则,尽早将事后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要及时完成技术改造监测系统的录入工作。上一年度省级事后奖补(普惠性)资金有结余的滚动至下一年度使用,相关要求按最新政策执行。如需清算,省将另行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五部门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统计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