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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管理办法》、广东省名牌推荐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名推委秘〔2014〕3号)要求,我局从即日起启动2014年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列入《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鼓励发展的产品目录或是改造提高的产品目录的;
(二)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为在中国大陆或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境内商标并使用三年以上;
(三)申报企业为在本省工商登记注册企业;
(四)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由本省企业制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七)产品按照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保证能力;
(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十一)企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近三年没有较大的经济滑坡;
(十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三)近三年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标准。
二、申报方式
登录名牌产品申报系统--注册企业信息--研究院审核--提交申报资料
三、注意事项
(一)凡不符合申报要求,或企业申报数据、材料虚假,或在评价过程或公示阶段发现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的,一律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二)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和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举办关于评价工作的论坛和培训班,不与其他任何评价结果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自律,遵守名牌评价工作纪律,不得参与、庇护企业弄虚作假,不得接受申报企业的宴请和财物。
(四)我市申报企业应严格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自觉拒绝和抵制假借名牌产品评价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或省质监部门反映。申报企业不得到省局、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机构走访。
四、评价程序
1、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名牌评价中心在充分发动相关行业协会调研的基础上公布开展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产品目录及受理省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2、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广东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材料数据应和年终(财务)报表一致。
3、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名牌评价中心。
4、省名牌评价中心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5、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量化评分,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省名牌评价中心提交本专业的省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6、省名牌评价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和评分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省名牌产品初选名单,提交省名推委进行审议。
7、省名牌评价中心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8、以省名牌评价中心的名义公布“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名单并授予称号,颁发省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