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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7]356号
各市、县、自治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和《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制定《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7]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和加强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成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和发展改革委组成,下设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简称办公室)。
第三条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全省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审、复核工作;
2、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并处理有关举报;
3、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
2、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向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3、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向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
4、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各市县(自治县)和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五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 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三)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 在上一个会计年度中,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见附件2)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在上一个会计年度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6、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7、企业的技术实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省或国家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省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办公室每年在省科技厅网站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提交申报材料。原则上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由委员会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和发展改革委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报国家相关部委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在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各市县(自治县)和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报告。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资格。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经办公室核实,3年内不得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对环境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厅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