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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东莞市2020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动我市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流程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3 号)、《东莞市“十三五”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推行方案》(东府办〔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公布东莞市2020年度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2,3)及2020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详见附件4),请有关企业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认真开展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验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名单分两部分,其中,属于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须按标准流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评估验收;属于自愿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可按简易流程或标准流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估验收。企业编制审核报告格式请自行到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查询参考。
二、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内企业,如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完成验收,请按专家要求完善清洁生产报告;如没有开展验收工作,企业所在镇街工信部门专责人员应积极与第三方验收机构取得联系,督促其加快验收进程。评估验收免费,各评估验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验收方机构见附件5。
三、鼓励未列入名单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投入较大,且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明显的项目,优先推荐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国家、省相关试点示范项目和称号。
四、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登陆“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平台”(www.gdqjsc.com)注册及公布相关信息,并在两个月内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自行开展或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填写《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附件6),报送至园区、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须附上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内企业须在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由相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五、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一定的绩效后,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属镇街的第三方验收机构和登陆“服务平台”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见附件7)进行。
六、各园区、镇(街)特别是石马河茅洲河、狮子洋周边镇街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生态环境分局应明确分工,及时将本通知送达相关企业,并对辖区内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其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为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贡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推动全市清洁生产工作,企业在审核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当地园区、镇(街)或市对应牵头部门反映。
附件:1.东莞市2020年石马河茅洲河流域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东莞市2020年狮子洋周边镇街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3.东莞市2020年其他镇街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4.东莞市2020年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机构名单及分工
6.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回执表
7.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验收机构名单及服务区域分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5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彭小平,电话:22239982;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刘彩琪,电话:2339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