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批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科信局、苏州高新区经发委: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97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第三批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工作。请各市(区)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范围
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企业管理系统入库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审核性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苏州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2、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4、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5、最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情况,信用征信体系无不良记录;
6、企业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业务上具有一定的研发、运维能力和支持力度,具备基本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业务人力资源保障条件。
7、最近两年内(2019-2020年)未获得市级财政有关补助。
(二)指标性条件
1、一年内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2、上年度实施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业务合同2份以上;
3、一个纳税年度(仅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创新型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
4、拥有数据类软件著作权数2件以上。
(三)附加评分条件
1、有较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数据存储量达到一定规模,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
2、应用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3、最近两年内企业及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获得或入围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发布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互联网+”等方面的表彰和示范等;
4、主导或参与制订数据交换、数据服务、产品应用等市级以上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
5、在数据挖掘、衍生、展现、增值和交易等方面有探索创新,带动完善全产业链生态体系。
6、拥有人工智能领域关键技术,形成智能芯片与系统、智能软硬件、智能机器人、产业能力平台等终端。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次序编写,装订成册(A4纸),一式三份,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企业主体申报
本次申报采取书面申报形式,申报企业根据附件要求做好申报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报书、申请表、汇总表等电子版),向单位注册所在地区发改部门申报。
(二)初审
各区发改、财政部门做好申报组织、辅导和材料初审工作:
1、做好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的宣传和组织工作;
2、指导申报企业进行文本材料准备;
3、请各区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
4、汇总企业申报书、申请表、汇总表等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并正式行文于5月10日前报送至苏州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逾期不再受理。
(三)复核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复核一律不通过,不再补充材料。
(四)专家评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通过复核的企业进行评审,择优评定“第三批苏州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
(五)公示
通过专家评审的“第三批苏州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名单将在市发改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六)奖励
对入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第三批苏州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予以公布,并给予资金奖励。市级示范企业奖励资金由苏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列支,各市可参照执行。
五、联系方式
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处
电话:68616945; 邮箱:fgwgycsz@126.com
市财政局经建处
电话:68616731; 邮箱:szczjjc@163.com
附件:
附件1:第三批苏州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填写,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盖章并上报纸质和电子档)
附件2:第三批苏州市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各区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电子档)
苏州市发改委 苏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