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申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补充通知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东府办〔2020〕48 号)《东莞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管理办法》(东工信〔2020〕231 号)精神,结合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前期申报情况, 现对《关于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 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通知》的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调整申报对象
将申报对象由“市重点监测企业”调整为“东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不在支持范围”。
二、调整主营收入标准
将“2019 年主营收入 2 亿元及以上”调整为“企业 2019 年主营收入5000 万元及以上”。
三、调整申报时间
将“项目分四批审核,四批审核的截止时间分别2020 年 6 月30日、7 月 15 日、10 月 15 日及 2021 年 1 月 15 日”调整为“原 则上每个月审核一批,每月月底前截止审核,下个月拨付上月审核立项项目已支付利息”。
四、调整利息拨付时间
已立项但未拨付完贴息资金的企业,每季度需要在网上提交贷款利息发票等凭证及有关佐证材料,将贷款贴息项目“采用一次立项按季度拨付方式进行”调整为“采用一次立项,对已完成所有利息支付的定期分批次拨付利息”。
单次资助金额在立项金额内,以企业当次提供的已交付贷款利息发票等凭证(经审核通过)核算。立项金额未达100 万限额 的,如有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可再次申报。
五、进一步明确资助标准
贷款贴息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但可与国家、省贴息资助政策叠加扶持,各级贴息政策的贴息总额不高于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
六、进一步明确贷款标准
1.贷款必须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或借据内有体现资金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采购原材料、支付加工费等情形,如均无体现的,须贷款银行出具相应的情况说明。
2.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须提供利息支付凭证(如利息发票、利息入账的银行回单等)方可申报贴息。
3.借据显示的交易时间与贷款起始日不一致的,须提供贷款入账的银行回单。
4.仅提供贷款入账的银行回单不能作为贷款发放凭证,须提供经银行盖章的放款凭证。
5.如放款操作机构属在莞银行机构,但贷款合同签订方非在莞银行机构,不符合申报条件。
七、进一步明确大额订单标准
1.将“单笔订单合同金额 1000 万元及以上”明确为“非关联企业间单笔销售订单合同金额1000 万元及以上”。
2.以下情况可视为符合“非关联企业间”条件:通过关联公司所接的销售订单合同,能同时提供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关联公司与实际购买方(非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订单合同和增值税税票等交易佐证材料。
3.与港澳台、国外公司所签的销售订单合同,需提供增值税 税票、出口报关单等佐证材料;销售订单合同为外文订单合同的,需提供完整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司公章。
4.2020年内新签订的框架合同,如果已发货的订单发票(出口订单还需提供报关单)达到1000 万元及以上,可以视为符合大额订单标准。
5.通过邮件或者网上下单、又无纸质合同的订单不符合大额订单标准。
八、增加相关申报材料
1.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
2.由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利息发票、已交付贷款利息的凭证及有关佐证材料;
3.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明细表(网上申报系统可下载)。
九、完善相关申报程序
1.已立项的企业需要在网上原申报端口补充提交贷款利息发票,其中,已立项的第一、二、三批企业,请务必于10 月 30日前完成利息发票开具及网上提交的工作。已立项未拨付完贴息的企业,缴纳完剩余利息后,需要在网上原申报端口提交贷款利息发票等凭证及有关佐证材料(会有短信通知提交)。
2.有新增贷款的已立项企业(已立项金额未达到 100 万), 要重新填报申报表及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
3.为准确核实利息支出的真实性,经我局对由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利息发票进行核定后,在发票上加盖“已获市工信局 2020 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章,具体盖章时间另行通知。
十、其他
1.企业的不予资助规定,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优化惠企扶持和经济调度的实施办法》(东府办〔2020〕 48号)标准执行,除存在刑事犯罪、安全生产、严重失信、骗取财政资金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其他情况予以放宽。
2. 2020年 7 月 29 日印发的《关于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保企业、促复苏、稳增长政策资金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的补充通知》 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 10 月 10 日
(联系人:王霄,联系电话:22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