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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第一批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奖励项目的通知
各担保机构: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2017年第一批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奖励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支持重点
2016年度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单户担保额度800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担保奖励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不超过2%。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对单个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期末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期末净资产的3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再担保奖励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4.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5.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
6.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7.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且单户担保额度8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一定资金奖励。单个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单户在500万元(含)-8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按照担保业务的奖励比例减半。
四、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5月17日前将申报资料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有项目均需网上申报(http://www.bjeit.gov.cn),未经网上申报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资料要求
(一)资金申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情况、主要业务、资质和荣誉情况;
2.业务总体情况及上一年度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3.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有无违法违规事项;
4.近一年来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
5.本次资金申请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奖励申请表》、《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再担保)奖励项目汇总表》
(三)经年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其中,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业务当年新增额、解除额和余额情况;
2.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当年新增额、解除额和余额情况;
3.当年担保代偿额及代偿率;
4.担保业务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
5.当年担保业务收费情况(含评审费等);
6.前十大在保企业担保余额、担保责任余额明细情况。
再担保业务情况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再担保业务新增额、解除额、余额情况;
2.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新增、解除额、余额情况;
3.再担保业务风险准备金提取情况;
4.代偿情况;
5.当年再担保业务收费情况(含评审费等)
(六)经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上一年度新增融资性担保情况明细表,或经合作担保公司盖章确认的上一年度新增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情况明细表;
(七)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六、联系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小企业处 魏 颍 57587758
房荣荣 57587759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柴 楠 82176966
邮箱:chainan@bjsidic.com
办公地址:海淀区新建宫门路2号会议中心一层
中小企业处 规划发展处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