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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5年度南海区科技创新券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2014〕93号)文件精神,为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区内小微企业积极创新和落实创新创业行动计划,区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于2015年6月起发放科技创新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申报单位
网上申报及提交时间自2015年6月23日上午10:00起。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先申报先获批,当年额度用完即止。建议各申报单位留意申报时间。
因申报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被退回的申报单位可重新申报,但重新申报的序号按照最新先后顺序排列。为提高创新券获批概率,建议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前准备有关资料。
二、申报程序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dotc.cn)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申报各单位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申报资料须完整、真实有效,附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形式审核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每天下午16时-18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至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项目初审、审批和发放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公示初步审核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进行公布和发放。
三、联系方式
(一)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部门)
1.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3号A座202
2.联系电话:0757-86399259
(二)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受托单位)
1.联系地址:南海区桂城街道南平西路佛山民间金融街A2栋首层
2.联系电话:0757-63811667
佛山市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6月5日
(联系人:陈晓岚联系电话:0757-86399259)
附件1
2015年度南海区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为降低小微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区内小微企业积极创新和落实创新创业行动计划,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组织方式
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小微企业通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dotc.cn)按时提交项目申报书、证明材料等申报资料。
二、申报对象及要求
创新券资助的小微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区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且在“监管清单”以外的企业;2.企业的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且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且科技成果显著的科技型企业(即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年营业收入可放宽到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3.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申报额度
创新券申报额度有5万元和10万元两种类别。凡符合本指南第二点(申报对象及要求)的企业,即可申报5万元额度;凡符合本指南第二点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报10万元额度:
(一)上年度申请发明专利1件或以上[共同申请发明专利的申报单位,排名在前2位(含)即有效];(二)上年度获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20万元以上。
四、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单位注册后即可通过网络提交相关材料,申报资料须完整、真实有效,附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具体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创新券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年度国、地税缴税凭证(含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完税证明);(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三方出具);(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在职员工社保购买人数证明(上年度);(六)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证书或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证明。以上资料须在系统审查通过后打印一式二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五、创新券使用
(一)创新券使用方向
2015年度南海区创新券限用于企业向已获得区政府批复资格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购买研发设计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中介与推广服务[详见《佛山市南海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5年度南海区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的通知》(南创券办〔2015〕3号)]。
(二)创新券有效期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1年兑现有效,不得转让、买卖,逾期不可使用。
(三)资金配套要求企业在使用创新券时必须配套一定比例的创新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向区内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50%;向区外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创新券使用额度占总费用比例不高于40%。
六、创新券兑现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每个季度最后一周集中受理创新券兑现材料,材料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实现兑现支付。
企业可将创新券作为直接支付手段,抵扣购买服务所需费用,由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和相关兑现材料到受托单位申报兑现;企业也可先全额支付购买服务费用,再持创新券和相关兑现材料到受托单位申报兑现。具体方式由企业和服务机构自行协定。兑现科技创新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系统自动生成);
(二)向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具的收款收据;
(三)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仅限于购买检测服务);
(四)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仅限于购买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评估等服务和技术成果等);
(五)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仅限于购买技术服务、知识产权评估等服务和技术成果等);
(六)金融服务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购买金融创新服务);
(七)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获得区政府批复资格的服务机构所购买相关科技和金融服务等所开具的发票)。
以上资料须在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二份(向南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式一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七、绩效管理
(一)对成功申报创新券但恶意占用额度而不使用的企业,取消其申报权利1年。
(二)企业在获得创新券后,应承诺1年内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申报并获得中小企创新基金立项;
2.申报发明专利1件或以上;
3.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鉴定项目鉴定研发投入20万元以上。
(三)企业在获得创新券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创新总结报告。创新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创新券使用情况;
2.年度申报或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
3.年度企业项目立项情况(包括企业内部立项和政府立项项目等);
4.其他创新内容。
(四)区领导小组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注销其创新券,追回骗取资金,在3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