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扶持资金申报指南(2020年度)(载体租赁扶持)
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扶持资金申报指南(2020年度)
一、扶持依据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办法》(三府办函〔2017〕100 号)。
二、扶持对象
在三水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政府批准可享受同等待遇,注册成立满1年,申报扶持前一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涉及行业属于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的企业。
三、扶持内容和条件
对企业在区内新增购买(租赁)土地、厂房或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进行增加投资、技术改造的扩产扩能项目给予新增投资扶持、经济贡献扶持、载体租赁扶持。
(一)新增投资扶持
1.扶持内容和标准
增资扩产项目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完工投产,且截至项目投产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为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2.扶持条件
适用本项扶持的增资扩产项目,特指区内企业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增资扩产并投产的项目。
(二)经济贡献扶持
1.扶持内容和标准
增资扩产项目在广东省技术改造系统备案,从完工次年起连续3年,以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为基数,按照区级分成增收部分的40%为标准给予事后奖补。企业获得经济贡献扶持不超过增资扩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扶持条件
(1)适用本项扶持的增资扩产项目,是指区内企业自2017年12月20日起在广东省技术改造系统备案并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项目。
(2)符合条件的在2018年完工投产的项目,分别兑现2019年、2020年对2017年增收部分的扶持;2019年完工投产的项目,兑现2019年、2020年对2018年增收部分的扶持;2020年完工投产的项目,兑现2020年对2019年增收部分的扶持。
(三)载体租赁扶持
1.扶持内容和标准
(1)企业承租三水辖区内物业进行增资扩产的,按租用载体的建筑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2.5元、1.5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承租物业的实际支出。
(2)企业承租三水辖区内国有工业用地、农村集体用地进行增资扩产的,按承租用地的面积,前三年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1元、0.5元的标准(补贴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承租用地的实际支出。
2.扶持条件
适用本项扶持的增资扩产项目,特指区内企业自2017年12月20日起,通过新增租赁载体进行增资扩产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企业在2018、2019、2020、2021年实际承租物业、用地时间进行扶持。
四、申报材料
(一)新增投资扶持
1.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附件2)、申请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完税证明。
5.土地交付证明:土地交付确认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6.项目完工投产证明:完工投产承诺书、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7.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土地、厂房、设备投入的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经济贡献扶持
1.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附件2)、申请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2017、2018、2019、2020年度完税凭证。
6.项目完工投产证明:完工投产承诺书、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7.新增固定投资总额证明: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载体租赁扶持
1.三水区促进企业增资扩产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2.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附件2)、申请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纳税证明。
5.租赁物业、用地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6.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票据复印件。
五、申报方式和要求
申报企业须同时进行网上平台申报及纸质材料申报。
(一)网上平台申报
申报企业务必于2021年9月21日前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fsfczj.gov.cn)进行申报,逾期平台不能再进行申报资料录入。
(二)纸质材料申报
申报企业通过三水区政府网-三水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通知公告(网址:http://www.ss.gov.cn/gzjg/ssqjjhkjzjj/tzgg/)下载相关申报材料填报并打印,根据材料顺序胶装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须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骑缝章,于2021年9月21日前一式四份报送至所在镇(街道)经发办,逾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和审核
(一)企业申报
各镇(街道)经发办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后(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印章),各镇(街道)经发办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2021年9月28日前统一报送区经科局;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
区经科局连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须现场核查的,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对增资扩产项目的投入建设、投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经科局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八、其他
(一)申请企业应确保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研发和固定资产投入、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领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企业同时申报多个事项的,相同材料仅须提供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