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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2014年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的通知
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松山湖科教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2〕176号)的有关要求,现受理2014年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具体事项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二)已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
(三)已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二、资助内容
对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资助内容包括:
(一)一次性无偿资助其投入总额的25%,最高为1000万元。投资总额包括:可供开放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的建设购置费用以及维护费用,供企业服务使用的资料文献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等(土地购置费除外)。
(二)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对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所交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资助。如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孵化器(加速器)经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资助300万元和1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投入总额一次性无偿资助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表》;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批文;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镇街时核对原件);
4、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参照《2014年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中介审计指南》提供)。
(二)申请税收奖励资助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表》;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批文;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4、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申请单位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的纳税证明。
(三)申请资质奖励资助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资助申请表》;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批文;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批文;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考察时核对原件);
5、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填报(http://59.36.14.9/ujet/),未使用过网上申报系统的单位需先注册,电话通知我局或所属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激活账号,网上申报经我局通过后方可打印相关材料。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8926870083,联系人:何包稳。
(二)镇街初审。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A4规格按顺序合并用线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送所在镇(街)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三)材料报送。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并按时提交到我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
1、网上受理时间:2014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10月31日下午5时30分网上截止受理)。
2、材料报送时间:11月7日下午5时30分截止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二)受理地点
东莞市科学技术博物馆1楼市科技局科技业务受理大厅(东莞市南城区元美中路2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二)所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必须自行留底,我局受理的申报材料不予以退还;
(三)申请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申报资料递交所属镇(街)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逾期不报或不提交相关资料,视为放弃。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应于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指定受理地点。
七、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
联系人:周晓晓 22831332
科技业务受理大厅:
联系人:谢凤娟 22830056、李桂雯 22830059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