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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埔文广旅规字〔2022〕1号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2年1月28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与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签订承诺书的相关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办法》所称“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办法》所称“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办法》所称“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第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获奖设计作品、第七条第四款的工业设计中心、第七条第五款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演出场馆、艺术品展示交易平台、第七条第六款的重要景区项目,其申报单位不受本细则第二条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2018)》《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统计分类约束,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本区。
第四条 申请《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办法》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内容,应当主动退回已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章 落户奖励
第一节 新设立企业或机构奖励
第五条 对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在本区统计达到规模(限额)以上并办理入统手续,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新设立”以企业或机构注册登记时间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其设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二)该奖励所称“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数据为依据。
(三)申请该奖励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须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实缴注册资本应用于主营业务经营发展。
第六条 该奖励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从市外迁入并增资的企业,在本区新增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以企业迁入后在本区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净增资量,参照新设立企业或机构奖励的条件和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营业收入、注册资本净增资量均应扣除企业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地的相关数据。
(二)区内企业与市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在本区新成立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申请落户奖励。
(三)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以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在申请该奖励时须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第七条 该奖励分两笔拨付,在审核通过后划拨扶持资金的50%作为第一笔资金;获扶持单位在获得第一笔资金后,连续3年均保持规模(限额)以上,可申请拨付第二笔资金。
第二节 文化人才工作室扶持
第八条对经国家有关部委认定,或者获得国家级文化艺术类重要奖项(限个人奖项)的国内外文化人才设立的工作室,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工作室,每个工作室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扶持。所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主要包括音乐类、舞蹈类、戏剧类、美术类、曲艺类、书法类、文学类、其他类型(含非遗传承、广播影视与新媒体艺术、时尚创意等)。
申请该扶持的“文化人才”包括以下范围:
(一)获得国家有关部委的下列认定:
1.国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艺界人才)。
2.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文化艺术人才项目)。
3.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文化艺术领域青年拔尖人才)。
4.国家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文艺界人才)。
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中国政府友谊奖(文化领域专家)。
(二)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门颁发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8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电视动画片、戏剧、广播剧、歌曲)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和主要演员的前3名。
(三)获得国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一等奖。
(四)获得国家广播电视、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和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优秀或最佳导演奖、优秀或最佳编剧奖、优秀或最佳男演员奖、优秀或最佳女演员奖)。
(五)获得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限获奖作者)。
(六)获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颁发的下列奖项:
1.中国戏剧奖(限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优秀剧目奖单胜奖中的优秀演员奖、优秀编剧奖;小戏小品奖获奖作品中的编剧、导演、主要演员)。
2.中国舞蹈荷花奖(限编导金奖的编导;表演金奖的主要演员)。
3.中国书法兰亭奖(限书法篆刻类作品最高奖项)。
4.中国电视金鹰奖(限主要演员奖项中的最高奖项、最佳导演奖、最佳编剧奖)。
5.中国电影金鸡奖(限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最佳编剧、最佳导演奖项)。
6.大众电影百花奖(限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最佳编剧、最佳导演奖项)。
7.中国音乐金钟奖(作品奖、表演奖的最高奖项,只限个人奖项)。
8.中国美术奖(限创作奖金奖)。
9.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限作品金奖、银奖)。
10.中国曲艺牡丹奖(限表演奖、文学奖)。
11.中国摄影金像奖(限创作奖)。
12.中国美术金彩奖(限作品奖金奖)。
13.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限民间工艺美术作品奖最高奖)。
(七)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限最佳导演、最佳编剧、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奖项)。
(八)获得中国作家协会颁发的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限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全国优秀诗歌奖、全国优秀散文杂文奖)。
(九)获得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限作品特别金奖、金奖)。
第九条 该扶持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文化人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中国文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严谨;
2.具有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扎实的专业知识、高超的专业技能,学术能力和艺术水准得到同行业和业内专家认可;
3.在创作表演、传承传播、教学研究等方面成就突出,在业内影响广泛,能够发挥专业带头人作用,推进文化发展创新,对所在领域发展具有重要贡献;
4.身体健康,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港澳台籍、外籍人员须取得合法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文化人才工作室以工作室名义进行项目申报,工作室按如下要求组建并开展相关工作:
1.工作室依法注册成立,设立时间须在《办法》有效期内。
2.工作室名称应含文化人才姓名(与国家有关部委认定证明或获奖证书上的姓名一致),文化人才应为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与所依托企业或机构签署有关委托协议。
3.工作室文化人才作为领衔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组建团队协助开展工作室项目。
4.工作团队须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梯队结构,且须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常驻工作室负责日常工作。
5.工作室在本区内有固定的合法场所,办公条件完备、设施完善。
6.工作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违法违规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7.工作室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工作周期。
8.工作室应结合文化人才特长在工作周期内开展项目研究、作品创作、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特色项目活动,创作和推动一批影响力大、具有鲜明特色的文艺精品或品牌项目。申报时工作室须提交特色项目策划书(含项目方案、时间铺排、预算),承诺工作室周期内须完成的项目内容。
9.获扶持期间,除上述特色项目外,文化人才应带领工作室在工作周期内自主(含配合区相关单位)开展不少于12次的活动项目(含公益类活动),促进本区的文化传承与创新、城市文化形象的塑造与传播,提升黄埔区文化软实力。
10.在获该奖励扶持期间,凡属工作室成果的作品、项目等,须在成果的发表、评奖、应用中,在明显位置标注“广州市黄埔区文化人才工作室”字样,版权归工作室所有。
第十条 该扶持的发放标准如下:
(一)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开展一次评审,每年评审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不超过3个。
(二)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文化人才及其工作室,分为A、B、C三档,分别给予300万、240万、180万元奖励。
(三)评审档次与申报单位最初申请档次不一致的,申报单位申请时策划书内所承诺工作内容不可改变。
(四)评审扶持的工作室须与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承诺需要完成的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 该扶持的管理与验收程序如下:
(一)资金发放:三个阶段发放经费。
1.第一阶段:工作室经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划拨扶持资金的三分之一作为第一笔资金,用于工作室相关工作开展支出(不含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奖金)。
2.第二阶段:工作室达到工作周期中期后,向评审小组提交中期成果申请中期评审。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评审结果为“合格”的,划拨扶持资金的三分之一作为第二笔资金,用于工作室相关工作开展支出(不含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奖金);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划拨第二笔资金,仍不合格的停拨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
(二)工作总结:工作室每季度提交一次阶段工作报告,并于每年末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经验体会、社会反映、工作经验等,并附上文化交流研讨、展演、培训等材料。
(三)成果认定:分为中期成果认定和结项成果认定,由评审小组审核,成果认定按协议承诺的目标进行考核。
(四)资金管理:工作室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使用符合项目实际,在周期内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在周期结束后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部分项目因客观原因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工作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审小组评审通过后,予以调整。
(六)注意事项:申报单位或文化人才在《办法》有效期内仅限一个工作室项目获得扶持。已获扶持的工作室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节 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补贴
第十二条 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的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每个项目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二)该补贴所称“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是指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在本区举办的黄埔区与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项目。重点扶持凸显黄埔历史文化底蕴,宣传黄埔旅游特色,促进多元人文文化交流的合作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组织新加坡、香港、澳门青少年开展具有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研习考察、岗位实习、志愿服务、乡村振兴等文化实习、实践、研习活动。
2.面向新加坡、香港、澳门大中小学校和青年社团开展主题鲜明的大师班、工作坊等文化交流、培训、体验活动。
3.与新加坡、香港、澳门企业机构在文艺创作、舞台艺术、文化遗产、文化创意设计等领域,共同开展内容创作、宣传与推广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4.与新加坡、香港、澳门企业机构开展对接会、推介会、研讨会、展览会等跨区域主题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项目。
(三)该补贴所扶持的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
(四)申请该补贴的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开展时间范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应在项目开展前(至少提前30天)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含申请报告、预算、方案)。单个项目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奖励。项目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项目开展前已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或机构申报。
(五)该补贴所称“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交通费、食宿费用、媒体费用等直接费用,但不包括人员劳务费用、项目奖金等。项目实际投入费用按上一年度内对该项目已完成的资金投入金额计算,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报告中须注明项目实际已支付金额。
(六)项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安全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七)项目实际投入费用应与项目规模相符,且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三条 《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上一年度开展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节 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补贴
第十四条 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每个项目按其上一年度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每家企业或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扶持。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文创产品”是指依托本区特色文化旅游资源、非遗项目、传统工艺、优势产业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具有创新性的产品。
(二)该补贴所称“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场地费用、劳务费用、文创采集、专家交流费用、产品设计费用、产品制作费用、产品包装设计制作费用、产品运营费用等直接费用。实际投入费用按上一年度内对该项目已完成的资金投入金额计算,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为依据。
(三)劳务费用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30%的项目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该补贴所扶持的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
(五)申请该补贴的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须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开发、运营企业或机构应为同一企业或机构。
第十五条 《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上一年度开展的项目进行审核。
同一项目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补贴,且只能获得一次文创产品开发、运营项目补贴。该补贴由拥有文创产品产权的企业或机构申报,若产品产权不止一家企业或机构所有的,申报单位须提交拥有该产权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补贴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在办法有效期内,若企业或机构拥有多个文创产品产权的,仅限其中一个产品申报。
第三章 培育奖励
第一节 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六条 对入驻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租金的50%(补贴金额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0元)给予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本区经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该补贴所涉及的办公用房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面积为依据,用于自主经营,不包括住宿、食堂、车库、仓库等附属及配套区域。
(三)该补贴所称“补贴期限最多3年”,指在《办法》有效期内,企业或机构获得补贴期限最多3年。申请该补贴的企业或机构,每次申请补贴期为《办法》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企业或机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的次年。若企业或机构已获本区其他办公用房相关政策补贴,或者获得过《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18〕15号)的补贴,应扣除相应年限。
(四)已在本区购买土地的,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单位须承诺未在本区购买土地。
第十七条 申请该补贴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本区内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申请办公用房补贴的实际租赁月份期间,总的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非营利性组织机构除外);
(三)与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处于存续状态,且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属地房管部门备案;
(四)所在园区(基地)须正常运营,如园区(基地)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的,不再继续给予租金补贴;
(五)承诺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对外转租、分租,不擅自改变办公场地用途。否则,停止给予租金补贴,且企业或机构应主动退回转租、分租或改变用途期间已申领的租金补贴。
第十八条 区文化产业园区申请认定条件说明如下: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或机构应为园区(基地)实际运营管理机构。
(二)园区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有较为完整且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三)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较完备,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审批手续合法、完备,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四)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导,集聚10家以上的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以上。
(五)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在本区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六)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须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租赁合同期不少于5年,在租赁期内不变更用途;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运营期不少于5年,运营期内不变更用途。
第十九条 区文化产业园区的管理与考核说明如下:
(一)经认定的区文化产业园区由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监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于每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园区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
(二)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园区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有三种,分别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撤销认定称号”。“评估不合格”的园区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经批准后,整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三)园区存在以下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后不再符合园区认定要求的,予以撤销认定及称号、摘牌。
1.园区功能、性质、范围、产权发生变更。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3.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四)园区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采取撤销认定及称号、摘牌处理,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园区认定申请。
1.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达标。
2.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3.提供虚假材料。
4.不配合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5.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企业或机构经营贡献奖励
第二十条 在《办法》有效期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企业或机构,当年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其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当年”是指企业或机构满足本细则第二章第一节规定条件的第一年。
(二)该奖励所称“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口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计算。
(三)该奖励所称“同比增长”是指扶持年度营业收入同比上一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增长10%以上。企业或机构成立、迁入时间分别以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时间为准。
1.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前在本区成立或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按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营业收入数据计算;
2.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的1月1日后(含1月1日)在本区成立或迁入本区的企业或机构,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按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收入数据月均折算,即: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的营业收入=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营业收入/扶持年度的上一年度在营月数*12(在营月数首月在15号(含)前成立的按1个月计,首月在15号后成立的按0个月计)。
(四)新设立的企业或机构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或机构之间以转移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应主动退回所获扶持金。如企业或机构第二年不符合要求,则第二、第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条奖励。
第三节 认定企业或机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企业或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入选“广东省旅行社行业百强”“广州文化企业30强”“广州最有成长性文化企业20佳”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首次入选”是指自《办法》印发施行之日起,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广东省旅行社行业百强”“广州文化企业30强”“广州最有成长性文化企业20佳”(如上述奖项名字发生改变,以官方公布的名字为准,若有奖项入选标准降低,则该奖项不纳入奖励范围)。《办法》实施前已入选上述排名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二)该奖励所称“全国文化企业30强”以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的名单为准,不包括“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名单。
(三)该奖励所称“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中国旅游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和中国旅游协会联合发布的名单为准。
(四)该奖励所称“广东省旅行社行业百强”以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发布的名单为准。
(五)该奖励所称“广州文化企业30强”“广州最有成长性文化企业20佳”以南方日报社、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广州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名单为准。
(六)上述奖项发布单位改变,以实际变更情况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办法》有效期内已获该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
(一)由“广州最有成长性文化企业20佳”升级入选为“广州文化企业30强”,可申请10万元差额奖励;升级入选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可申请40万元差额奖励。
(二)由“广州文化企业30强”升级入选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可申请30万元差额奖励。
(三)由“广东省旅行社行业百强”升级入选为“中国旅游集团20强”,可申请20万元差额奖励。
第四章 品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原创影视、游戏、动漫、音乐、文学、设计等作品,上一年度获得国际、国内著名奖项(限作品类主要奖项中的最高奖项)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限报一个作品,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企业或机构获奖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二)该奖励所称“国际、国内著名奖项”指国内外有关部门或权威机构颁发的重大奖项中的非个人奖项(详见附件)。
(三)该奖励所称“原创”指拥有所申报影视、游戏、动漫、音乐、文学、设计等作品的著作权。
(四)所申报作品上一年度获得上述国际、国内著名奖项,且限上述国际、国内著名奖项作品类主要奖项中的最高奖项。
(五)作品内容正面、积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取得相关许可资质。
(六)游戏、动漫、音乐、文学、设计等作品的申报单位须为拥有著作权的单位,若申报作品的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申请单位须提交拥有该著作权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奖励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须为电影的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出品方;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申报企业须为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或申报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作为原创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机构,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1套-17套。
(二)“省级卫视”是指中国境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卫视,不含专业卫视、地区卫视、地市级卫视。
(三)“全国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模在50家以上的中国境内全国院线。
(四)该奖励所称“影视作品”包含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
(五)该奖励所称“原创”指拥有所申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须为电影的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出品方;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申报企业须为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或申报机构)。
(七)奖励所扶持的原创影视作品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制作的有关作品。
(八)原创影视作品的首播、首映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九)若电影首映时间存在跨年的,则跨年部分的票房也计入首映年度票房范围。
(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制作总额不低于250万元,省级卫视播出的影视作品制作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十一)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不少于400分钟;电视动画片不少于500分钟;上映的电影不少于90分钟,且累计票房1亿元以上。
(十二)影视作品已取得相关许可资质。
第二十五条 对原创网络游戏上一年度获批版号并正式上线运营的企业或机构,每款作品给予2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网络游戏”是指以手机、电脑等智能终端为运行载体,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作品。
(二)该奖励所称“版号”是指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企业或机构取得版号及上线运营时间均应在《办法》有效期内,且应于上一年度取得版号,正式上线运营时间应早于申报时间。
(三)该奖励所称“原创”指拥有所申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若申报作品的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申请单位须提交拥有该著作权的全部共有者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奖励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
(四)原创网络游戏的开发单位和运营单位可非同一企业机构,但其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本区范围内。
第五章 园区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首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分别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个示范园区(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可获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是指本区经国家、省、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文化产业领域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二)该奖励所称“首次”是指自《办法》印发施行之日起,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首次获得国家、省、市认定。《办法》实施前已获该级别认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级重新获得该级别认定的,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三)已获扶持资金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或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自扶持资金到账起五年内被取消认定或降档的,应主动退回全额或差额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经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办法》有效期内每新培育或新引进1家规模(限额)以上并入统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每个园区(基地)每年累计可获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国家、省、市、区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经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该奖励所指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须在《办法》有效期内培育或引进,取得与从事行业相关的许可资质,在园区守法经营,且只能参与一次认定。
(三)培育或引进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本区范围内且入统关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
(四)新培育或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须与园区(基地)的运营机构签订租赁合同,且在申报期间租赁合同应处于存续状态。
(五)园区(基地)终止运营或被取消认定的,不享受该奖励。
第六章 载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首次评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的非国有博物馆,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非国有博物馆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博物馆的级别评定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并且为首次获得该级别评定。《办法》实施前已获该级别评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级重新获得该级别评定的,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三)国家级博物馆级别评定以中国博物馆协会公布的名单为准。申报该奖励的单位须提供博物馆等级证书。
(四)该奖励申报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名称所列的机构。
(五)已获该奖励的博物馆自扶持资金到账起五年内被摘牌或降级的,应主动退回全额或差额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首次评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2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是指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的5A级、4A级、3A级质量等级景区。申报该奖励的单位须提供国家A级旅游景区等级证书。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国家3A级及以上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评定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并且为首次获得该级别评定。《办法》实施前已获该级别评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级重新获得该级别评定的,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三)该奖励申报主体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旅游景区运营企业或机构。
(四)已获该奖励的国家3A级及以上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自扶持资金到账起五年内被摘牌或降级的,应主动退回全额或差额奖励。
第三十条 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评定的旅游饭店(星级酒店)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旅游饭店(星级酒店)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 是指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申报该奖励的单位须提供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的星级证书。
(二)该奖励所扶持的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星级酒店)企业评定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并且为首次获得该级别评定。《办法》实施前已获该级别评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级重新获得该级别评定的,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三)已获该奖励的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星级酒店)自扶持资金到账起五年内被摘牌或降级的,应主动退回全额或差额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首次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档次的,可申请差额奖励。每家工业设计中心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该奖励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奖励所称“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二)该奖励扶持的工业设计中心在《办法》有效期内获得上述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并且为首次获得认定。《办法》实施前已获该级别认定的、曾被摘牌或降级重新获得该级别认定的,不属于该奖励范围。
(三)已获该奖励的工业设计中心自扶持资金到账起五年内被摘牌或降级的,应主动退回全额或差额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的博物馆,经评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二)该补贴所扶持的博物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并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该补贴范围。
(三)申请该补贴申报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名称所列的机构。
(四)该补贴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或机构新建博物馆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办法》有效期内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计算。
(五)申请该补贴的博物馆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全年对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开放天数不足除外)。
(六)申请该补贴的博物馆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应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放宽要求,不小于150平方米。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的图书馆,经评审,对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的3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图书馆”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机构建立的社会力量图书馆。
(二)申请该补贴的企业或机构须与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
(三)该补贴所扶持的社会力量图书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合作协议签订的时间为准。
(四)该补贴所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或机构新建图书馆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办法》有效期内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计算。
(五)申请该补贴的社会力量图书馆已在本区内正常运营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开放天数不足除外),同时须达到如下相应服务标准:
1.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1.5万册,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且周末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年接待读者1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0.8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24场。
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阅览区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2万册,每周开放不少于48小时,且周末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年接待读者1.5万人次以上,年图书借阅1.5万册次以上,年举办阅读推广活动不少于36场。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的美术馆,经评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美术馆”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机构设立的,主要以近现代以来的造型艺术为对象,具有收藏、研究、展览、公共教育、文化交流等功能,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机构。
(二)该补贴所扶持的美术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时间为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该补贴范围。
(三)该补贴申报主体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名称所列的机构。
(四)该补贴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本区企业或机构新建美术馆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办法》有效期内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计算。
(五)申请该补贴的美术馆已正常运营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全年对外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开放天数不足除外);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展陈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利用其他非场馆专属空间布展的,不计入展陈面积)。
(六)申请该补贴的美术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举办不少于4次大型美术展览活动,且单个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400人次或上年度相关活动累计参与人数不低于2000人次。
第三十五条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的实体书店,经评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实体书店”是指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实体书店。
(二)该补贴所扶持的实体书店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的时间为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该补贴范围。
(三)该补贴申报主体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名称所列的企业或机构。
(四)该补贴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本区企业或机构新建实体书店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办法》有效期内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计算。
(五)申请该补贴的实体书店在本区内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已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经营面积(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图书类出版物经营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六)申请该补贴的实体书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或有鲜明的经营特色。
(七)对符合条件的实体书店,分两笔支付补贴资金:实体书店经评审通过后,申请拨付第一笔50%补贴资金;实体书店在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期间,提交书店发展经营报告,经评审通过后,申请拨付剩余50%补贴资金。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的演出场馆,经评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演出场馆”是指依靠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机构建立的,可为包括营业性演出活动在内的各类演出提供专业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该补贴所扶持的演出场馆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登记的时间为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该补贴范围。
(三)该补贴申报主体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上名称所列的企业或机构。
(四)该补贴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本区企业或机构新建演出场馆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办法》有效期内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计算。
(五)申请该补贴的演出场馆在本区内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固定座位数不少于300个。
(六)申请该补贴的演出场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演出活动不低于30场,上年度相关活动累计观演人数不低于8000人次;营业性演出活动应依法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的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经评审,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是指为收藏家、艺术品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集艺术品仓储物流、展览展示、拍卖交易、金融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平台。
(二)该补贴所扶持的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建立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建立时间以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登记的时间为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或撤销重新办理的,不属于该补贴范围。
(三)该补贴申报主体为《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上名称所列的企业或机构。
(四)该补贴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本区企业或机构新建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办法》有效期内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计算。
(五)申请该补贴的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已对外开放1年以上;具有固定合法的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六)申请该补贴的艺术品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展品以顶级艺术作品或国内外大师作品为主,平台内参展商数量不少于30家,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展出活动不低于4场,且单场展出活动参与人数不低于1000人次,单场展出活动实际成交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企业或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10亿元以上的主题公园、文旅小镇等重要景区项目,经评审,每个景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最高50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称“主题公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兴建的,占地、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实行封闭管理,具有一个或多个特定文化旅游主题,为游客有偿提供休闲体验、文化娱乐产品或服务的园区。
(二)该补贴所称“文旅小镇”是指以文化为内核,以旅游为载体,以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为支撑,文化特色突出,地域风情浓郁,拥有较强旅游吸引力和辐射带动效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引领性的文化旅游地域综合体。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扩建、改建的土建工程、购置设备等款项,不包含土地购置费、土地使用费,不含财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额按《办法》有效期内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计算。
(四)项目总占地面积需达400亩以上。
(五)项目所涉及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合法、完备。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六)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辐射力强,主题鲜明,特色突出。
(七)项目已合法、正常运营并对外开放1年以上,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
(八)年度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九)运营开放期间无发生旅游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章 重大文化旅游活动补贴
第三十九条 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在本区举办或承办的、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大型博览交易会、高峰论坛会议、大型文化旅游节、创新创意大赛、文化艺术品高端拍卖会等),经评审,每年支持不超过3个,每个活动按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申请该补贴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补贴所扶持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是指相关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在本区举办或承办的具有行业引领宣传、带动作用,有利于本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型文化旅游领域活动。
(二)该补贴所扶持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或已取得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
(三)申请该补贴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开展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申报单位应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30天)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含申请报告、预算、方案)。
(四)该补贴所称“实际投入费用”包括场地费、布展费、交通费、食宿费用、媒体费用等直接费用,但不包括人员劳务费用、活动奖金等。活动实际投入费用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数据为依据,报告中须注明活动实际已支付金额。
第四十条 申请该补贴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相应级别相匹配的参赛团队、嘉宾代表、参展企业、表演团队、参与规模;
(二)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文化安全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应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
(三)活动形式公开、开放,专业人士或市民广泛参与;
(四)活动主办单位应为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丰富活动筹办经验的企业或机构;
(五)活动邀请的对象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影响力;
(六)有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活动的宣传报道;
(七)活动对提升本区文化软实力,活跃繁荣本区文化氛围,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八)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应与活动规模相符,且不低于50万元;大型博览交易会、文化艺术品高端拍卖会单场实际成交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办法》有效期内,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上一年度开展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进行审核。每年评审扶持的活动不超过3个。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机构申请补贴。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机构联合主办或承办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向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企业或机构申报。
第八章 资金配套扶持
第四十二条 每年安排不超过500万元扶持资金,对企业或机构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数字文化产业、文旅新业态、超高清视频内容创作生产、动漫游戏及相关产业发展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申请该扶持的有关说明如下:
(一)该扶持项目须经本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上报或在申报国家、省、市项目扶持前书面报告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获得市级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是指对已获得《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文广旅规字〔2021〕1号)第六条扶持的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级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配套,配套范围参照市级扶持项目资金配套的范围。
(三)获得上级扶持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以上级扶持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四)配套标准分别按照国家、省、市文化部门扶持金额的100%、70%、50%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每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的70%,本区财政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当年拟扶持资金总额超过500万元,则按等比例压缩的方式计算最终扶持金额。
(五)国家、省、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事后扶持项目,企业在获得扶持资金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申请;国家、省、市文化部门事前或事中扶持项目,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且通过结项评价或验收等相应工作后的下一年度提出配套申请。
(六)同一项目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不可同时享受《办法》的其他扶持条款。如同一项目已获得《办法》其他条款扶持,不再予以配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当年”是指扶持年度2021年(9月17日及之后)、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9月16日前)。
本细则所称的“上一年度”是指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 为确保申报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成立黄埔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专家库。专家涵盖《办法》所涉及的影视、动漫、文艺、旅游、财务等领域。成立评审小组,以随机方式抽选若干名专家,负责评审企业、机构相关申报事项。
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法》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申请扶持资金所须提交的各项材料以及审批流程在区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系统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七条 《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区经济发展贡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等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办法》所涉及扶持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除《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租用办公用房补贴精确到元外(舍去元位后的尾数),其余事项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办法》及本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财政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在申报相关扶持资金时须扣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
第四十九条 《办法》第三条落户奖励涉及的4个项目,企业或机构只可选择其中1项进行申报,不予重复扶持;《办法》第七条载体奖励涉及的11个项目,企业或机构只可选择其中1项进行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多元文化旅游交流合作项目补贴与重大文化旅游活动补贴不可重复申报。已获扶持的文化人才工作室不再享受办公用房补贴和重大文化旅游活动补贴。
第五十条 符合《办法》扶持条件的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机构基本账户。严禁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扶持资金,对有明确资金用途的,保证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因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机构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用、滥用、冒领扶持资金的本区各企业、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有弄虚作假骗取《办法》资金或违反承诺行为的,应主动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拒不退回的,资金发放部门依法将相关情况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扶持资金的申请,并依法依规将企业失信相关信息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失信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按承诺书自主退回相关奖励资金的,不公示失信行为。
第五十二条 《办法》所需专项资金由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纳入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由区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发放。
第五十三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的监督。各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6日。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