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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东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经贸办、经济科技信息局,松山湖(生态园)产业发展局,有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新要素配置 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2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1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8年东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市制造企业实施建设的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请申报单位于4月30日前通过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注册(如已注册,可忽略),通过网上填报有关表格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湛得安,林建荣
联系电话:22328770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西路68 号塞纳城市嘉园二楼
市经信局产业发展科
附件:2018年东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4月3日
附件:
2018年东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一、资助对象
我市制造企业实施建设的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项目的设备和技术投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项目相关设备仪器、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自2016 年3 月26 日(“倍增计划”试点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计算,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5 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 次以上1000 元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违反《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2017〕341号)相关限制性条款;
(四)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三、技术指标要求
(一)通过加工制造环节实现智能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集成,实现多种车间智能装备之间的协调工作;
(二)建立生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能充分采集制造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等生产现场信息,并与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和分析;
(三)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并投入实际运行,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运营、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
(四)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生产、能效等管理功能,并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集成;
(五)建立工厂内部工业通信网络,系统、装备、零部件以及人员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有效集成;
(六)项目实现数字化管理,相关数据进入企业核心数据库,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制造、质检、物流等环节,争取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PLM)。
四、资助标准
对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项目完工验收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万元。其中,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项目如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服务实施的,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进行分成资助,其中,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 22%资助给实施企业,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 8%资助给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五、工作流程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东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提交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评价)和财务审计。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项目评审验收情况,拟定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5.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6.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单位账户;
7.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无须另行申报,由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其他说明
(一)设备和技术购置属关联交易的,需提供由具备资产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作为项目投入的证明材料。
(二)评审验收认定过程中,原则上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代表。
附件: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东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东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通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