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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开展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分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和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具体将根据申报单位的功能定位、建设阶段和建设规模等指标确认。
另外,由市财政投资建设或资助的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专业镇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已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将直接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本次申请只作备案登记。
(一)申请认定为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具有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产学研结合紧密,集聚国内外科技资源,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技术推广等科技服务工作;
2、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固定的科研场所和相应的仪器设备等科研设施,其中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1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500平方米以上,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科技服务;
3、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3人;
4、具有较强的科技服务能力,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近3年在科技研发、技术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二)申请认定为孵化类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除符合服务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外,在研发投入、办公场所、人才团队和成果转化方面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1、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500万元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2、常驻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5人;
3、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新药证书)5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0件以上;近3年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3项以上,孵化科技企业1家以上,实现年产值不少于1000万元。
二、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
(三)机构章程及机构的行政、财务、人事、激励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科研成果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科研人员清单;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程序
1、申报单位在东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网上进行审核。
2、申请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打印纸质材料一式6份,报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登记资料,汇总后盖主管部门公章,报送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申请机构提出综合意见,确定公示名单,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四、时间安排
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常年受理,根据受理情况每年集中组织1-2次的评审认定工作。现拟12月初开展第一批的评审认定,请各申请单位于2015年11月17日下午5时前在网上提交申报资料(之后提交的申请资料将列入下一批的评审认定),书面材料(一式6份)于11月24日下午5时前报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五、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
黄志钧,22831317;袁倩华,22831315。
业务受理大厅:22830056,22830059。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