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展以来,经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启动,这标志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分为两个阶段:国家认定之前: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良记录;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企业认定进行了抽查核实结果不合格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认定机构反馈意见后再次接受核查,仍不合格的。认定工作暂停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申报的材料。对企业提交的高新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反馈。三个月内未有结论和解释并回复的或者发现材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现根据企业反馈的问题以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理如下:、申报材料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还包括:企业认定申报相关文件、说明、合同文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文件;证明企业与被认定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或其它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国家认定管理部门认定企业资格评价所需材料;近三年内在中国境内存续且具有良好研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文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
说明:根据认定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需在提交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经审查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经受理机构复核并通过的通知复印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退回;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期限提交复核申请。否则,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首次重新报送时间可缩短)。
2、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信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文件。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前,需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科技人员构成说明书(包括企业章程和人员变动情况说明)、资质授权委托书。上述材料须在提交前加盖申请受理机关印章;在提交申请时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企业须在申请日以前,向认定机构提交上述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原件交至认定机构。
3、最近三年内在中国境内存续且具有良好研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文件;
近三年在中国境内存续且具有良好研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申请认定前12个月在中国境内连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企业。研发能力的判断依据是《高企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研发项目是否列入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范围,是否参与了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等相关工作。研发能力判断以独立研发为主,独立研发与协作研究为辅。具体内容是:独立研发的基础研究部分指研究人员对取得显著科研成果或创新产品(服务)的持续不断的基础研究成果;协作研究部分指研究人员与共同承担的科学研究成果共同构成课题或共同承担科技攻关项目的过程与结果。(如图3所示)。
4、近三年内研发费用构成表(二)中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情况;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以及发明专利等奖项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公司具备良好研发能力。公司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该证书上的认证机构为北京师范大学评估鉴定所。因此公司能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文件。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受理通知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过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根据国家科技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251号)精神,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成立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从事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并从事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且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不含有限公司。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企业与被认定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关联交易时,需要提供有效材料证明。对关联关系证明材料进行细化,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并提供《关联关系信息表》。(详细可查阅《高企认定管理办法》。
7、国家认定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查意见书》(高新复函〔2019〕120号)。
建议未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在高企认定前提交相关材料。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也是判定一个企业是否是创新主体的重要依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与产品主要针对于与创新活动相关的关键技术领域进行研发活动或产品技术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如果企业在申请高企时提供的知识产权主要用于实施某项技术,则不符合申请高企条件或无法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管理。申请成功后,可按照《技术与产品(服务)收入、自主研发投入额和员工人数占比情况表》,对企业所获得的研发费收入及自主研发投入额、自主研发支出占年度总产值比例等关键指标进行归集分类管理;同时计算企业知识产权与其他主要财务指标的权重系数。并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每个项目是否达到要求,如果不达到的,则不再受理其高企申报;如果是在同一研发项目上同时有多家高企提出申请的,则按照高企规定分类管理;如果只接受一家高企申请的,则应提交与高企申报文件内容一致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