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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23年拟认定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京科发〔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京科发〔2019〕6号)的规定,经审查,拟认定北京尖峰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95家企业为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单位,经报备后,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当年起有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度,享受2022年度-2024年度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及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离岸服务外包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等信息,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单位或个人对名单中企业有异议,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扫描件形式发送相关材料至zhanghs@kw.beijing.gov.cn。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