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量:1124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01/2023-08-31
  • 项目类型 :
      税收优惠
  • 扶持方式 :
      税收优惠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企业申报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廷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

  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落实《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活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 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关税 ( 2020 )2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诲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部联财 ( 2020 ) 118 号)、((工业和化信部息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 ( 2021 ) 19 8 号)有关要求, 现组织开展 2023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新企业中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企业), 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忳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申报要求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井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21 年版)》工信部联重装 ( 202 1 ) 198 号, 附件 1 ) 有关要求 。

  (五)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三、新企业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一)新中诮耳受政策的企业应桉照《关于训整重大技术 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 录的通知》(工信部联 重装 ( 2021 )198 号)有关目录,于8 月 31日前提交《 享受亚大技术装 备进口税收政策中诮报告〉〉附(件 1 ).其中, 地方企业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竹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 中诮报告;中央企业集团下屈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中央企业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巾请报告。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按照《重大 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联财 ( 2020 ) l l8 号)有关要求和程序, 审核申诮报告是否规范、完整, 材料是否有效。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屈海关、省级财政厅(局)、省级税务机关对中请报告进行审核。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应形成报送文件,连同审核后的申悄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光盘两份)于9月30 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 电子版同步发送邮箱。


  四 、其他事项

  ( 一)对于政策有关目录(工信部联重装 ( 202 l ) 198 号 ) 中执行年限为 2023 年到期的产品, 企业无需申请.

  ( 二)特殊情况下, 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 , 企业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附件 2 ), 向主管诲关申语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子放行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中央企业集团要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指导企业规范填写相关材料。

      (二)企业要认真准备 、按时提交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竹部门 、中央企业集团组织中报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务司)反映。


  六、联系方式

  ( 一)咨询电话: 010-68205141、010-68200739

  ( 二)邮寄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优选邮政快递 ).

  ( 三)电子邮箱: zhounan@miit.gov.en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2023年8月1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