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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加快打造科技创新新高地,推动创新发展,根据《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璧科技局发〔2020〕45号),关于印发《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璧科技局发〔2021〕16号的通知),《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璧科技局发〔2022〕13号),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1. 上述政策适用于工商、税收、统计等关系均在璧山区,且属于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现代农业、新能源、新经济等产业的组织及个人。企业管理规范,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个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
2. 2022年5月16日及其以前享受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参股的相关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2022年5月17日起,享受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企业,合同(协议)约定已给予扶持政策的,若与本政策内容重复或同类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申报内容
本次兑现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由区科技局牵头负责的有关政策,其中:认定时间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之间的,请按照《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璧科技局发〔2020〕45号)申报,认定时间在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的,请按照《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璧科技局发〔2022〕13号)申报。
具体内容如下:
(一)按照《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璧科技局发〔2020〕45号)申报:
1. 第一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2. 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3. 第三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之第一款: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且入库备案满一年,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年报数据信息。(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4. 第四条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5. 第五条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中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新产品。(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6. 第六条支持企业完成科技计划项目。(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7. 第八条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8. 第九条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中由科技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9. 第十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之第一款:获市科技局、区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第二款:获市科技局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0. 第十一条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之第一款:技术转移机构和第二款:区内入库科技型企业购买区内上述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11. 第十二条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试机构。(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规划发展科)
12. 第十三条中的农业专家大院、科普基地。(责任科室:科技信息中心)
13. 第十四条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4. 第十五条支持大学生创业。(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5.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才股权激励之第二款:前三年个人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等额奖励科技人员。(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6. 第二十二条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创新。(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7. 第二十三条支持高层次人才项目研发。(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8. 第二十四条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二)按照《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璧科技局发〔2022〕13号)申报:
1. 第一条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平台建设。(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2. 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3. 第三条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之第一款:企业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且入库备案满一年,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年报数据信息。企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申报即可,无需准备佐证资料。(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4. 第四条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5. 第五条支持企业研发创新产品中由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新产品。(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6. 第六条支持开展科研攻关。(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7. 第八条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8. 第九条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9. 第十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之第一款:获市科技局、区科技局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第二款:获市科技局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0. 第十一条支持开展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其中:围绕区内主导产业新建立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向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需提供:(1)技术服务协议或合同;(2)提供技术服务明细台账;(3)出具的技术服务发票。申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奖励的需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科技信息中心)
11. 第十二条支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中试机构。(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规划发展科)
12. 第十三条中的农业专家大院、科普基地。(责任科室:科技信息中心)
13. 第十四条支持建设科技孵化机构。(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4. 第十五条支持大学生创业。(责任科室:规划发展科)
15. 第二十一条科研人才股权激励之第二款:前三年个人所得税区级贡献部分等额奖励科技人员。(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6. 第二十二条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人员创新。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产品责任保险的,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保险保单和购买保险缴费凭据。(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7. 第二十三条支持高层次人才项目研发。(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18. 第二十四条奖励国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责任科室:技术创新科)
三、申报材料
1. 《2023年度璧山区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
2. 《诚信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其他佐证材料:《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和《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重合部分请各申报单位(个人)根据《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实施细则》提供所申报奖项的相关佐证材料,《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与《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变更部分请按照“第二项申报内容”中明确要求填报。申报“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量质提升”条款的请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无证书请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首页和本单位所在页)、2022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个人)于2023年11月17日(周五)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区行政中心(双星大道369号)2号楼608室,并将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152750883@qq.com,逾期未报送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其它事项
1. 请各单位(个人)务必认真阅读《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文件内容,以防漏报、错报,否则后果自负;
2. 请注意政策执行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执行文件为《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试行)》,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文件为《璧山区鼓励科技创新二十五条政策》,请严格根据申报条款认定时间选择不同的执行文件;
3. 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材料必须经单位核实无误后加盖鲜章和骑缝章,并按照申报材料中的顺序简装成册;
4. 联系方式:
技术创新科:023-41440152
规划发展科:023-41440153
科技信息中心:023-41633522
重庆市璧山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