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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023年)
东莞市商务局编制
2023年10月
申报须知
一、该申报指南所列申请支持、奖励的企业(单位)须是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诚信经营的企业和机构,以及符合本指南和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机构。
二、申报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申报以后,即可在“项目信息”中打印申请表格,连同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商务局专项资金对应业务科室受理。申报时间以提交完整纸质资料时间为准,只进行网上申报而未提交纸质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三、纸质材料复印件采用A4纸双面打印,内容必须清晰明确,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公章,如文件内容为外文,必须后附中文翻译件。如中文翻译件与原件意思不一致造成歧义的,以原件为准。
四、资助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如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总额已达到申报单位实际支出数,市财政不再给予资助。对于配套资助的,市财政资助加上配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数。
五、每个纳入资助范围的项目,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通过单位银行账户付款。以货款抵扣、折让等方式支付费用的,以及支持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不予纳入资助的范围。
六、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评审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单位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八、本指南所规定的“外贸企业”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九、以外币结算的项目,按项目发生当年首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并列出折算公式。费用支出笔数较多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汇总表。
十、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财政专项资金对项目申报单位不予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必须核查的事项
1.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2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项目申报单位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失信惩戒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2)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3000元及以下罚款以及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2.因逾期未按要求足额退回财政资金,提供虚假申报资料,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贪污、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被相关资金主管单位列入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限制名单,尚在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期内;
3.项目申报单位存在欠缴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实行期间的路桥年票费的情形,可暂时保留申报资助资格,待缴清路桥年票费后再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三个月,逾期未缴纳的不再予以资助。
(二)其他核查事项
市商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与专项资金或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核查事项。
十一、申报单位申报专项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由申报单位出具书面责任承诺书),不得弄虚作假,支出票据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重复使用支出票据申领财政资金等,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5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今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原则上最迟于本年的11月10日前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的项目原则上最迟于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内(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商务局原则上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和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5个自然日公示。如申报单位对初审结果有异议,应在初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审结果由受理科室进行回复。逾期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商务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公示和拨款通知请登录市商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十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十四、如项目申报单位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可暂时保留其申报资助资格,待正式处理结果明确后再决定是否予以资助。资助资格最长保留一年,如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后一年期满仍未明确正式处理结果的,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予以资助。
十五、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十六、本指南有效期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的重点工作要求,对本申报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详细条款及执行范围,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修订。
十七、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会展业项目
一、重点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展览会,对举办单位按场馆租金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每天3元/平方米,最多支持5天,每个展览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和注意事项
参照《东莞市商务局2023年新一轮稳增长若干措施的申报指南》(附件1)执行。
(五)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
二、新办或引进展会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在东莞市内组织举办会展活动的会展企业,或服务于会展业的商(协)会和社会团体。
(二)支持标准
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在我市专业展馆新办或引进展览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展期在3天及以上的各类专业展览会,给予20万元支持,其中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或由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支持标准提高至3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给予10万元支持。同一展会累计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展会举办时间为依据。
(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项目上一届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如场地租赁合同、场地发票复印件等(引进展会提交);
3.项目举办场地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4.现场彩色图片(3张,清晰可见展会名称及现场情况等);
5.获得UFI认证、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文件或证明材料(属于UFI或国家行业协会主办的提供,不属于的不需提供)。
(五)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须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对展会进行网上备案,备案纸质材料原则上需在展览会举办前30天经所属镇街、园区商务部门/会展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备案,市属单位举办的展会活动可直接报市商务局备案。展会未经备案同意,不具备申报资助资格。在申报指南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会展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申报指南公布后两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2.展览会由多个单位组织的,需指定其中一个组织单位代表申报。
3.合同(协议)应当有双方共同盖公章。
4.当年申报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总金额时,以预算余额按比例予以支持。
(六)受理科室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科,联系电话:0769-22806513、0769-22995396;电子邮箱:dgswjdwm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