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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3年度会展产业扶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粤澳深合经发通〔2023〕6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规范相关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本局拟制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开展2023年度会展产业扶持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申报对象:符合《扶持办法》有关要求且已在合作区落实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申请时间:2024年1月2日-2月2日
申报资料:详见《申报指南》
申报方式:请申报企业登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ycfz.hengqin.gov.cn/#/home,根据指引提交有关电子版申请资料,并联系以下工作人员报送正式装订的纸质材料。
咨询电话:0756-3365815、麦小姐13631216968、王小姐13902878956(政策申报解答)、0756-8841172(系统操作指导)
请各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3年11月29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申报指南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主管部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扶持办法》,接收申请、评审并确定补贴奖励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条 申报流程及前置程序
(一)申报一般流程如下:
1. 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扶持办法》以及本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2. 受理。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准予受理。
3. 审核。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
4. 资金审定。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资金扶持方案。
5. 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拟扶持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6.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展会、会议及培训课程项目需要下列前置程序:
1. 备案。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至少1个月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项目,需在提交申报阶段所需材料时补充提交备案所需材料(详情见第四条第(一)点)。
2. 现场核实。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至少5个工作日,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会展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附件1)及其他相关材料(详情见第四条第(二)点)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提出项目现场核实申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在项目举行期间派核实人员至项目现场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由核实人员和申请单位代表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展会项目现场核实表》(以下简称《核实表》)(附件4)(一式两份)上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举办的项目,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有权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通过不同途径对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事后核实。
第四条 备案及现场核实申请所需申报材料
(一)备案所需提交材料
1. 《备案表》(附件1)。此项针对“以会带展”项目补贴,需同时提交展会项目与会议项目的《备案表》;
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委托函》(以下简称《委托函》)(附件2)。申报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无需提交此项;
3. 项目策划方案(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3)。申报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无需提交此项;
4. 项目费用预算(格式自拟,但需要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细项)。申报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无需提交此项。
(二)现场核实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对于展会项目,需要提交第1项至第6项材料;对于会议项目,需要提交第1项至第2项、第7项至第8项材料;对于“以会带展”项目,需要提交第1项至第8项材料;对于会展培训课程项目,需要第1项至第2项、第9项至第10项材料。
1. 《核实表》(附件4)。此项针对“以会带展”项目补贴,需同时提交展会项目与会议项目的《核实表》;
2. 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3. 展会平面图(注明参展商名称、展品、展台序号、是否特装展台、展台净面积等)。此项针对展会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4. 参展商名单(注明参展商名称、展品、展台序号、
是否特装展台、展台净面积、参展商国籍等。参展商国籍应与参展合同中参展商地址一致,如存在不一致,应以参展商自我申明的国籍为准,且提供能证明其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此项针对展会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5. 智慧化应用实施方案(如适用)(格式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情况、拟实施的智慧化技术、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预期效果与收益等)。此项针对展会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6. 绿色低碳实施方案(如适用)(格式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情况、绿色展台数量、拟使用材料、针对“再使用/可循环、减量化、环境友好、功能实现”四类指标预期实现情况等)。此项针对展会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7. 会议资料(会议相关电子版或纸质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议程、会议手册、可公开的演讲材料或报告等)。此项针对会议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8. 参会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来源国家和城市、工作单位、职务、所属国际组织(如适用)、联系方式等)。此项针对会议项目、“以会带展”项目;
9. 会展培训课程安排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课程介绍资料、可公开的课程讲义等)。此项针对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10. 培训学员名单(注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
方式等)。此项针对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第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书》(封面)(附件5);
2.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6);
3.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7);
4.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会展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同类补贴申请说明书》(如企业存在同时申请其他地区同类补贴情况则需提供,以下简称《申请说明书》)(附件8);
5.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国际机构则提供在相关国家或地区合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 企业最近一次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的《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复印件以及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复印件(包括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材料,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财产情况说明);
7. 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信用信息的记录;
8. 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 初创型展会补贴、成长型展会补贴、品牌展会补贴及奖励、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展会项目)
(1)展馆场地相关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2)媒体投放宣传广告资料复印件以及相关广告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3)展台相片汇总(每个展台照片一张,按照参展商名单顺序排列);
(4)展会会刊(如有);
(5)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6)观众人数统计证明(观众指组展商和参展商所期望的市场诉求对象在展会正式开放期间凭入场证件进入展会现场参观的人,不包括场馆运营商、组展商工作人员、服务供应商工作人员、参展商工作人员、演讲嘉宾。可提供观众登记相关信息系统截图、电子门票票根截图、纸质门票票根复印件、展会参观邀请函、记者证复印件等作为证明)。此项针对成长型展会补贴、品牌展会补贴及奖励;
(7)申报单位曾获荣誉的相关证明材料。此项针对成
长型展会补贴、品牌展会补贴及奖励;
(8)在其他区域或城市举办该展会的场地租赁合同、场租相关发票与转账凭证、展会会刊、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须至少提供三届展会的上述相关材料,并且材料中的信息应与附件5-1中填报信息相符)。此项针对引进品牌展会补贴;
(9)合作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会展主办单位联合举办展会的合作协议等合法凭证复印件。此项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
(10)展会项目总结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9-1)。
2. 行业会议补贴、国际性会议补贴、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会议项目)
(1)由入住酒店出具的参会人员住宿证明(注明入住人员姓名、总入住人数、住宿日期、总住宿间夜数)、住宿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2)由省级或者以上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学术机构、高等院校、行业主流媒体主办或者承办的行业会议,提供相关机构参与主办会议的证明;由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主办或者承办的行业会议,提供相应的知名媒体百强评选的入选证明或央企、上市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此项针对行业会议补贴及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
(3)境外(含澳门、香港、台湾)或国际性组织参会
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含护照个人页复印件或相关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此项针对国际性会议补贴;
(4)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此项针对以ICCA认证会议项目申请国际性会议补贴的情况;
(5)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6)合作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会展主办单位联合举办会议的合作协议等合法凭证复印件。此项针对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
(7)会议项目总结报告(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9-2)。
3. “以会带展”项目补贴
在“2.行业会议补贴、国际性会议补贴、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合作项目补贴(会议项目)”申报材料基础上,补充提供:
(1)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个人页等证件复印件(需体现户籍信息);
(2)展馆场地租赁相关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3)展台相片汇总(每个展台照片一张,按照参展商目录顺序排列);
(4)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4. 会展项目国际认证奖励
(1)项目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举办情况介绍(含展会情况简介、展会数据及经济效益情况、下一届展会计划等);
(3)10张以上展会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5. 两地会展活动协同补贴
(1)由入住酒店出具的参加活动人员住宿证明(注明入住人员姓名、总入住人数、住宿日期、总住宿间夜数)、住宿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2)参加合作区活动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来源国家和城市、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需提供以上人员参加澳门会展活动的证明(如展会邀请函复印件、门票票根等);
(3)参加活动人员的合作区本地交通服务合同、相关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4)10张以上活动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6. 会展企业落户奖励、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
(1)申报单位在合作区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申报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对于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需提供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3)申报单位在迁入合作区前曾举办/服务的主要会展项目情况说明及举办/服务相关证明材料。此项针对会展企业落户奖励;
(4)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在合作区举办/服务的会展项目情况说明及举办/服务相关证明材料。此项针对存量会展企业发展奖励。
7. 会展企业国际认证奖励
企业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者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相关证明材料。
8. 会展产业园区奖励
(1)会展产业园区建筑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
(2)会展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3)会展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房屋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4)会展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的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的经审计财务报表。
9. 会展培训课程筹办补贴
(1)培训场地租赁相关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2)培训讲师名单(注明姓名、来源国家和城市、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培训讲师授课相关合同复印件、培
相关广告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4)培训材料复印件及印刷合同、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5)培训项目授权合同(含补充协议)、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6)培训活动教学计划(含培训课程名称、目标、规划、单元、时间、授课地点及场地、授课形式、主要科目简介、培训对象、时间表、招收学员的模式及人数、学员报读条件、学员取得有关修读证明书或专业证照的条件等);
(7)培训主办单位与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及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会展组织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8)培训学员名单、培训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
(9)培训签到表;
(10)10张以上培训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10. 会展专业人才培训补贴
(1)培训机构介绍(含业务范围)及其资质证明;
(2)培训课程报名表(复印件)及费用发票(如培训课程收费分开收取报名费、培训费和证书费,而且分别开具发票,则需提供全部费用发票);
(3)培训课程内容详细介绍;
(4)培训课程结课证书或资质证书;
(5)受补贴扶持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受补贴扶持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职证明盖章原件;
(7)受补贴扶持员工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职业税)相关证明材料(如申报个人为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的全职员工则无需提供);
(8)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企业截至申请日期缴纳社保总人数的说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9)澳门会展企业工商登记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已依法缴纳税款/依法免税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申报个人为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澳门会展企业的全职员工需提供本项材料,否则无需提供);
(10)公司章程等可证明澳门会展企业与合作区会展企业具有关联关系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11. 会展项目智慧化应用补贴
(1)智慧化应用技术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情况、拟实施的智慧化技术、实施必要性与可行性、预期效果与收益等);
(2)与技术提供方签订的技术支持合同复印件及验收单复印件;
(3)智慧化应用技术费用发票及转账凭证等合法凭证
复印件;
(4)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项目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具体技术实施内容的评估报告,或对该项目应用的技术指标的相关认证材料。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有类似评估或认证经验,并且其出具的报告材料获相关会展项目主管部门认可。
12. 绿色低碳展会补贴
(1)绿色低碳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方情况、绿色展台数量、拟使用材料、针对“再使用/可循环、减量化、环境友好、功能实现”四类指标预期实现情况等);
(2)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该项目应用绿色环保展台设计、结构、材料、安全、搭建和拆除工艺、展示效果、固体废物控制等具体技术实施内容的评估报告,或对该项目应用的技术指标的相关认证材料。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有类似评估或认证经验,并且其出具的报告材料获相关会展项目主管部门认可。
第六条 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应当于规定截止时间前,递交或邮寄正式装订的纸质材料至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指定地点,逾期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不再受理,同时视为企业放弃申报。如采用邮寄方式,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收到邮寄材料的时间为准。请各企业在提交复印件材料时携带相应材料的原件,以便核对。
(二)申报材料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1. 所有备案、现场核实申请及申报环节所需材料(包括复印件)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双面打印,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需要签名的表格)并加盖企业公章(每页)。
2. 申报环节所需材料应按顺序编制目录,加封面(附件5)后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3. 递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需发送材料电子文件至指定邮箱,提交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企业全称作为文件名。
4. 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第七条 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申报指南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八条 解释权 本申报指南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