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支持创新中心加强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现就落实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通知如下:
1.《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 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
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4号);
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穗科规字〔2022〕2号)“(二十九):鼓励创新研发,支持企业积极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财政经费分别给予3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或按项目总股本的30%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国家和省规定须配套的项目除外)”。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获批复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申报单位已获批复组建、完成揭牌并正常运行;
(三)申报单位未获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
采取一次性补助或者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
(一)一次性补助方式。对落户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创新中心实缴注册资本不超过30%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直接股权投资方式。对本市获批复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项目总股本30%给予直接股权投资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国家和省规定须配套的项目除外。
(一)封面(见附件1);
(二)创新中心获得相应资质并完成组建、挂牌的佐证材料;
(三)创新中心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1.申报一次性补助方式: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佐证材料;
2.申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需按项目实际编制申报材料。
(五)承诺函(见附件2)。
以上材料需一式2份,PDF电子版1份。
(一)申报程序: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封面“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后,连同区推荐函一并报送至市工信局(综合与政策法规处或相关处室)。
(二)申报时限:常年受理。
各相关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落实资金使用跟踪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掌握资金使用进展,协助做好资金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2022年10月2日印发的《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制造业创新中心扶持政策的通知》同时作废。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2日
(联系人及电话:邱武强 83123819;邹炜锋 83510097;刘元83123918;曹靖涛 1862072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