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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2023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量:122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22/2024-05-31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8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2023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的通知》(荔府规〔2023〕1号)相关规定,现开展2023年度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奖励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2023年度申报指南》(详见附件)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4年4月23日


  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2023年度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的通知》(荔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本措施”)。

  二、申报企业基本要求

  申报对象为商事登记注册地和税收征管地均发生在荔湾区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或机构。电子商务包含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还需在荔湾海关注册登记。

  三、奖励事项说明

  (一)鼓励四上落户

  1.基本条款

  在荔湾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注册当年或次年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2.条款说明

  广州市内重点企业跨区迁移的,不享受本条款奖励。重点企业是指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

  (二)发展成长扶持

  1.基本条款

  对属于批发零售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属于服务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同比实现一定幅度正增长的,最高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2.条款说明

  具体的增长幅度是指同比实现5%以上正增长。

  企业年度销售额、年度营业收入指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年度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年度营业收入。

  (三)头部企业奖励

  1.基本条款

  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批发零售业的,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亿元、800亿元、10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6000万元、7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

  对入选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子公司),行业类别属于服务业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奖励。

  2.条款说明

  企业年度销售额、年度营业收入指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年度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年度营业收入。

  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申报本条款的二级子公司,其入围世界企业5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总部(集团本部)须在荔湾区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四)品牌培育奖励

  1.基本条款

  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措施有效期内达到多个奖励档次的,以补差额的方式按最高档给予奖励。

  对国家商务部门新认定的数字商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条款说明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务企业须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上级商务部门认定,具体名单以上级商务部门公示为准。

  (五)跨境电商扶持

  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外贸政策的相关要求,本条款暂时停止实施。后续如有最新文件精神,再另行发文通知。

  (六)电商载体支持

  1.基本条款

  鼓励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对以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为主的楼宇或园区运营单位,每引进1家“四上”企业则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企业符合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企业所获得扶持资金的10%配套奖励给运营单位。

  对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新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条款说明

  楼宇或园区运营单位引荐的项目必须为通过自营平台或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或服务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应在引荐项目洽谈初期将所引荐项目的相关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落地意向等信息向区商务投促局进行报备。

  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是指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腾讯、唯品会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如有增补以有关补充通知为准。

  楼宇或园区运营单位必须要有所引荐项目企业正式出具的书面证明函,以证明该项目由此楼宇或园区引荐并且作为引荐者的代表。

  被引荐项目企业属于广州市内重点企业跨区迁移的,楼宇或园区运营单位不享受本条款奖励。重点企业是指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及上年度营业收入1 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

  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须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获得上级商务部门认定,具体名单以上级商务部门公示为准。

  (七)支持电商活动

  1.基本条款

  支持鼓励行业商(协)会、直播电商企业及 MCN机构等在荔湾区举办或承办直播电商博览会、论坛会议、直播带货活动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重大活动,参加企业50家以上且与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按每场活动基本费用(场租、宣传、物料等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条款说明

  拟申请活动补助的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15个工作日)将相关书面材料(含活动方案、预算等)向区商务投促局报备,并征得区商务投促局同意。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举办或承办活动的,只能由其中一家单位申请补助,涉及到活动所产生费用的收据、发票等材料与申请主体不一致的,须提供与活动相关的合同、说明等佐证材料。

  (八)优秀主播奖励

  1.基本条款

  在荔湾区就业一年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为荔湾区“四上”企业年带货量达到5000万元的优秀网红主播(拥有单个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50万以上),可以享受1个荔湾区英才卡、1个本人子女义务教育阶段视同荔湾区户籍生入学资格、1个入户指标、1套人才公寓入住资格等优惠政策。

  2.条款说明

  国内主流电商平台是指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腾讯、唯品会等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如有增补以有关补充通知为准。

  英才卡支持事项,申报人按照《荔湾区英才卡实施细则(2022年)》(荔人社〔2022〕3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入户指标支持事项每年申报一次,每年由区发改局和区人社局联合发布通知,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按照通知和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人才公寓支持事项,申报人及其用人单位按照《广州市荔湾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荔住建规〔2021〕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九)培养电商人才

  1.基本条款

  支持直播电商产业人才系列培训,鼓励MCN机构在荔湾区开展电商直播人才、业务培训活动,参训(参学)人数在50名以上,且有50名以上学员在荔湾区就业1年以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场租、师资、教学材料等费用)的30%给予培训承办机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条款说明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承办培训的,只能由其中一家单位申请补助,涉及到培训所产生费用的收据、发票等材料与申请主体不一致的,须提供与培训相关的合同、说明等佐证材料。

  (十)其他事项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资金申报当月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涉及“达到”“最高”“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鼓励四上落户、发展成长扶持、头部企业奖励、品牌培育奖励、电商载体支持第二款、支持电商活动、优秀主播奖励和培养电商人才等事项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共性材料:

  (1)广州市荔湾区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鼓励措施申报材料(2023年度)(封面)(附件1);

  (2)单位奖励扶持申请表(2023年度)(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4)承诺书(附件3);

  (5)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附件4)。

  2.申请鼓励四上落户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符合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管理并报送统计报表的证明材料;

  (2)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线上销售页面截图和网址、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情况截图等,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发展成长扶持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年度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年度营业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度及上一年度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情况截图、银行或金融平台收入流水等,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及上一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

  (3)企业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及上一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及上一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或销售额/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附有当年度及上一年度每月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明细表)。

  4.申请头部企业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年度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年度营业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当年度电商平台后台交易情况截图、银行或金融平台收入流水等,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

  (3)企业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

  (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包括当年度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数据)或销售额/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要求附有当年度每月通过网络销售实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通过网络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明细表)。

  5.申请品牌培育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成为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电商载体支持第二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成为国家、省、市商务部门新认定“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证明材料。

  7.申请支持电商活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签到表、照片、新闻稿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活动的实际费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支出明细、合同、发票、专家劳务费签收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优秀主播奖励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荔湾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材料;

  (2)为荔湾区“四上”企业年带货量达到5000万元(实际成交额,不含退货金额)的证明材料(加盖荔湾区“四上”企业公章);

  (3)拥有单个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粉丝量50万以上(以申报当天数据为准)的证明材料。

  9.申请培养电商人才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培训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培训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签到表、照片、新闻稿、专家简介及课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培训实际费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支出明细、发票及培训费用银行回单、专家劳务费签收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学员在荔湾区就业1年以上(与荔湾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电商载体支持第一款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

  (2)载体引荐支持申请表(附件5);

  (3)招商引荐人确认证明(附件6)(加盖被引荐单位公章的原件);

  (4)被引荐企业的商事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被引荐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线上销售页面截图和网址、电商运营平台后台交易情况截图等,加盖被引荐单位公章);

  (6)引进“四上”企业的,提供被引荐企业符合“四上”条件并报送统计报表的证明材料;引进企业符合本申报指南奖励事项“(二)发展成长扶持”规定的,提供被引荐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材料的报送格式及流程

  (一)各申报企业准备好材料,提供纸质件一式两份盖公章(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公章扫描件)材料一套,电子版材料请存储在光盘或U盘(需留在政府部门存档,不可取回)中随纸质材料报送 。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构成违法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送属地街道初审后,由属地街道出具初步意见。

  (三)申报企业将经属地街道初审后的材料送至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由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集材料。

  (四)区商务投促局对各申报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有欠缺的通知申报企业在一定时限内补齐。

  六、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31日,在此期间由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相关材料。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受理地址及工作时间

  (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王先生,020-83040336,18138768119

  (二)受理地址: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金升大厦3楼3号窗)

  (三)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