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2024年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兑现申报指南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2〕4号)
(一)新设企业入资奖
1.对2023年在南沙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实际外资金额达3000万美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2023年在南沙区新设立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1、2两项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二)存续企业增资奖
1.对2023年增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增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2023年增资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增资金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按其当年实际增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同时具备1、2两项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三)跨国公司总部奖
对经省认定、2023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按2023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四)企业服务工作奖励
对2023年为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当年服务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数量达到15家,奖励5万元;当年服务企业数量达到30家,奖励8万元;当年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0家,奖励12万元。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外商投资企业。
2.注册地在南沙区内,为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财税服务、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展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专业服务且上述服务类型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3.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一)2024年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汇总表(附件2);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承诺书(附件3);
(六)申报企业2023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以下任一项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申报企业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提供2023年的审计报告;
(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或其后续相关修订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文件;
(九)专业服务机构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合同、发票及相关服务成果。
以上材料一式2份,A4纸双面打印/复印,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并加盖骑缝章,按上述排序装订成册(胶装)。其中:
申报新设企业入资奖、存续企业增资奖提交:第(一)至(七)项;
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奖提交:第(一)至(八)项;
申报企业服务工作奖励提交:第(一)、(五)、(九)项。
(一)2022年在南沙区新设、当年未纳入实际外资、2023年纳入实际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视同2023年在南沙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新设企业入资奖、存续企业增资奖、跨国公司总部奖的企业,均应于2023年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商务部口径)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以此为准。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三)单个企业2023年内新设并增资的,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不予叠加(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应分别申报)。
(四)单个企业获得新设企业入资奖或存续企业增资奖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五)符合跨国公司总部奖的项目,同时也符合新设企业入资奖或存续企业增资奖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六)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七)核定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
联系电话:020-12345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联系电话:020-39053201
受理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6月21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受理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42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一)企业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南沙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https://qiye.gzns.gov.cn/)进行注册,按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申请预审。
2.线上预审通过后,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于6月21日前向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申报材料(须与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一致)一式2份。
3.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商务局;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五)部门审查
区商务局会区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提请商务局会议集体审议。
(六)公示与拨付资金
1.区商务局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商务局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重新核查,并按程序办理。
(七)资金监督与管理
1.申报新设企业入资奖、存续企业增资奖和跨国公司总部奖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企业需主动退回奖励资金。
2.申报新设企业入资奖、存续企业增资奖和跨国公司总部奖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五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企业需主动退回奖励资金。
3.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资金及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