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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佛山市关于印发2024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量:15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9-30/2024-10-1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佛山市关于印发2024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高跨国经营水平,2024年市财政设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给予扶持。对境外投资企业开办费和广东企业“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保险及担保费配套予以补助,对参加我市组织的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的企业和行业商(协)会予以补助。现根据《佛山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商务经协字〔202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制定并印发《2024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报指南》,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商务局

  2024年9月30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翁先生,83288257;吴小姐,83383869)


  2024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报指南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高跨国经营水平,2024年市财政安排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为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根据《佛山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佛商务经协字〔2021〕6号),现制定《2024年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境外投资企业开办费补助。

  对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给予开办费补助。原则上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开办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的境外投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开办费用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一个境外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开办费支持。

  开办费是指:

  1.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在注册设立境外企业或跨国并购项目交割之前,境内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专业机构为对外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购买跨国并购涉及的买方并购补偿保险及其他并购相关保险,购买农林渔矿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矿权或林权开采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所产生的费用。

  2.企业为境外投资而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用地的费用;

  3.企业为境外投资而用于购买、建设或租赁生产、销售、办公、展示等载体的费用;

  4.企业为境外投资而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或办公用设备的费用。

  (二)广东企业“走出去”信用保险统保平台保险及担保费配套补助。

  配套广东省财政对企业投保政策性信用保险的保费和担保费的补助,在省财政资金对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助80%(“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增加10%)的基础上,按照20%的比例(“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按照1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补助。

  1.对参加2024年市商务局组团赴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开展经贸活动的企业人员给予出访费用补助。每个企业获得补助的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获得补助的标准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并且不超过1万元。

  2.对受市商务局委托承办2024年赴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经贸活动的行业商(协)会给予承办服务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开办费和统保平台配套补助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依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同时是境外投资项目的国内投资主体(需为境外企业的控股企业,且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3.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未被列入信用广东“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申报单位无拖欠财政资金。

  5.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

  (二)境外项目需具备的条件:

  1.经各级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2.企业(项目)在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美元。

  5.境外投资项目需完成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赞处(室)报到登记手续(在港澳地区设立的企业需完成向驻港澳中联办经济部报到登记手续)。

  (三)申报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补助的企业和行业商(协)会需具备以下条件:

  在我市依法办理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承接政府采购服务资格、受委托承办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的行业商(协)会。

  (四)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开办费补助的境外项目,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应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并在2024年8月21日前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配套补助的项目为《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合函〔2023〕55号)中获得统保平台补助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一)开办费和统保平台配套补助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1.申请报告;

  1.2.《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请表》(见附件1.1);

  1.3.《企业申报事项明细表》(见附件1.2);

  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1.6.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及填报相关信息的证明。

  2.除上述资料外,申请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开办费补助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2.1.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如新设项目需提供境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如并购项目需提供跨国并购项目完成交割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2.2.境外投资项目合同或协议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签字页);

  2.3.中方投资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外汇资金汇出核准文件、外汇登记证明材料和付汇凭证等,实物投资需出具海关出境证明(如海关报关单等);

  2.4.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2.5.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2.6.申请企业针对境外项目所有开办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

  2.7.开办费支出的相关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3.申报材料要求:

  3.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国内投资主体经营情况和境外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简介,以及所申报资助类型的情况,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如由授权人签字,须提供法人代表手签和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签字须为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3.2.《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请表》(见附件1.1)需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如由授权人签字,须提供法人代表手签和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签字须为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3.3.《企业申报事项明细表》中方实际投资金额单位为万美元,如为非美元投资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公布的2023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支出费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如为非人民币支出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度末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

  针对境外项目所有开办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也适用本规定。

  3.4.多(层)级投资的项目要求提供申报企业与最终的项目公司之间的逐级投资关系的证明文件,包括各级的合资或合作合同、公司注册文件、投资资金汇出证明(如银行汇款单据)等。

  3.5.针对境外项目所有开办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境内主体对境外项目的投入情况、开办费支出时间及支出明细情况(详见附件1.3)。

  3.6.申报的材料如有外文的资料,需提供中文译稿,或在关键部分中文标注。

  3.7.企业申报材料每页加盖企业公章(页数较多的可加盖骑缝章),A4纸打印复印,需装订成册,有封面及目录、页码,按先基本材料、后项目资料,先申请表格、后证明材料的顺序装订。

  (二)参加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企业申报材料:

  1.《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请表》(见附件1.1),需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如由授权人签字,须提供法人代表手签和盖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签字须为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向承办我局对外经济促进活动的行业商(协)会提交的活动报名表或报名回执等复印件;

  4.支付参加人员出访费用的银行付款凭证及收费发票复印件;

  5.参加活动人员的出国护照(首页、相关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页。经由电子通关出入境,未能提供纸质出入境记录资料的,可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作为出入境记录佐证材料)复印件;

  6.机票(或电子客票单)复印件;

  7.证明出访人员为申报企业人员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如缴纳

  社保证明、纳税证明、工商股权结构证明、行业商(协)会证明、

  或其他经确认有效的第三方证明)。

  (三)承办对外经济合作促进活动的行业商(协)会申报材料:

  1.《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方向)申请表》(见附件1.1),需盖协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如由授权人签字,须提供法人代表手签和盖协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签字须为手签,使用名章无效。

  2.社团登记证文件复印件;

  3.与佛山市商务局签订的承办活动的委托协议;

  4.承办活动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原件(需由活动组织方确认证明);

  5.随团参加经贸活动的行业商(协)会工作人员的出国护照

  (复印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记录页。经由电子通关出入境,未

  能提供纸质出入境记录资料的,可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

  记录查询结果》,作为出入境记录佐证材料);

  6.随团参加经贸活动的行业商(协)会工作人员的机票(或

  电子客票单)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

  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即“佛山扶持通”平台,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home)在线申报,并打印相关表格,与其他相关的纸质材料装订成册,盖章签字后向所在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递交申请材料,扶持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初审企业申请材料并汇总,于2024年10月22日前连同汇总表(见附件1.4和1.5)一式一份报市商务局,同时提供汇总表电子版。

 

  五、资金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须按照现行财务通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商务、财政、税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以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停止其申报上述所有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资料必须合法且符合客观事实,构成要素齐全,相关复印件清晰可辨。

  (二)上述所列最高支持比例与限额并非支持的最终标准,最终实际支持标准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与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本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