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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7-08 关注 

  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琴新区国有非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结合横琴新区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改革土地管理制度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非建设用地是指横琴新区范围内除建设用地、海域、旧村场和集体土地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

  第三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规划国土局)为横琴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横琴公司)负责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

  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且有利于提升横琴新区相关项目品质、完善项目配套;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第二章 国有非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五条 大横琴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非建设用地动态巡查、信息报告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国有非建设用地日常巡查工作,采取有效工作措施进行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横琴新区已完成征地补偿但暂未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大横琴公司参照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大横琴公司按工作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对日常管理区域进行实地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种植、养殖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规划国土局。

  第七条 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根据大横琴公司日常管理土地的面积及工作量,每年安排专项预算经费拨付给大横琴公司。

  第八条 规划国土局应当及时对大横琴公司报告的涉嫌违法占用国有土地信息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属违法占用国有土地的,按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属重大违法的,城管执法部门应于协助、配合。

第三章 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利用

  第九条 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国有非建设用地可以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条 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横琴新区项目开发建设时序,经横琴新区管委会同意,大横琴公司可利用部分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绿化种植、水产养殖、建设生态公园和其它临时使用等活动。未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大横琴公司不得将国有非建设用地出租、出借、承包、赠予等方式转给第三人进行种植、养殖、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十一条 在横琴新区取得建设用地且项目建设投资额(不含地价款)已经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重点企业,需要开发、利用周边国有非建设用地提升项目品质、完善项目服务功能的,可以申请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周边的国有非建设用地。

  横琴新区不单独安排国有非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重点企业申请的国有非建设用地可以用于以下

  用途:

  对公众开放的公园;不硬底化的停车场;苗圃园林;绿化用地;景观水面;养殖水面;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公众体育项目等。

  第十三条 重点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由规划国土局报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用地单位与大横琴公司签订《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开发、利用的国有非建设用地,不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不进行产权登记,《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为承租人开发、利用土地的依据。

  第十五条 承租人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应当与已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相配套、相协调,其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国有非建设用地建设上的相关设施及临时建筑,应当报规

划国土局批准。

  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不得违法违规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国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实体建筑。

  第十六条 《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要求;

  (四)租赁的年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六)开发利用租赁地块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七)承租方管护、管养租赁地块的义务;

  (八)租赁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及费用;

   (九)租赁地块的交付期限;

  (十)租赁地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十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十二 ) 租赁年限期满的处理方式;

  (十三 ) 违约责任;

  (十四 ) 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五 )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最高年限不超过 20 年。具体租赁年限在《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租金标准根据横琴新区地价管理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等因素进行折算。租金由横琴新区财金事务局负责收取,主要用于征地补偿款、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和国有非建设用地日常管理费用等(租金标准见附件)。

  租金收取时间从《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签订 180 日起计算。承租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租金或分年缴纳租金。一次性缴纳租金的,租赁期的全部租金按租赁合同签订当年的租金标准计算;分年缴纳租金的,各年的租金按附表标准计收。

  本办法试行期间,涉及调整租金标准和缴纳方式,须报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非建设用地不得转让、转租,不得抵押。

    已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整体转让或全部分割转让时,其配套租赁的国有非建设用地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临时建筑由横琴新区管委会无偿收回。

  第二十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重大调整,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规划国土局可以提前收回租赁国有非建设用地,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一条 提前收回租赁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应当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提前收回租赁用地的全部补偿总额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为限,具体补偿金额应当考虑租赁土地的用途、租赁年限的余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等,由规划国土局与承租人共同协商确定。承租人对补偿金额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影响租赁国有非建设用地的收回。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横琴新区的项目持有经营期间,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6 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承租人应当与大横琴公司重新签订《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国有非建设用地租赁年限届满,承租人未申请续租的,或虽申请续租但未获批准的,横琴新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土地,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予补偿。承租人在不破坏土地条件和横琴新区环境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拆除、搬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后,承租人未自行拆除、搬迁的,视为放弃租赁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横琴新区管委会有权对其全部清理。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国有非建设用地日常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横琴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的;

  (二)发现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的;

  (三)徇私舞弊,包庇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的;

  (四)收受贿赂,为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

  (五)直接参与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大横琴公司擅自将国有非建设用地出租、出借、承包、赠予第三人进行种植、养殖、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由横琴新区管委会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国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无偿收回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建筑物,并追究承租人相关法律责任。

  (一)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的;

  (二)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报送国有非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方案的;

  (三)承租人擅自改变国有非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方案,未按批准的方案开发、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的;

  (四)承租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国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实体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

  (五)承租人违法违规利用国有非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影响和破坏横琴新区生态环境的;

  (六)承租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未对土地进行实际开发、利用,土地质量未得到管养提升的;

  (七)承租人转让、转租、抵押国有非建设用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横琴新区 2013-2015 年国有非建设用地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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