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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促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6-30 关注 

  2017年金湾区促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鼓励和扶持我区企业深度拓展国际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调整外贸发展结构,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扩大外贸规模,确保全面完成市下达我区全年外经贸任务,根据《珠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政策》(珠府〔2016〕67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专项资金是指国家、省和市财政安排的各项促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专项资金以及区财政配套的资金。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各项外经贸目标任务,区财政对配套资金进行兜底,即上级财政不足以资助情况下由区财政进行垫付,或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获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对上级财政资金进行调配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

  (四)资助范围

  1. 在珠海市金湾区(仅指三灶镇、红旗镇范围内,以下同)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 近三年在外贸业务、财税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无重大违规行为。

  三、资助方式

  (五)资助方式

  1. 扩大进出口规模

  (1)支持企业扩大外贸规模

  生产型企业(含其单独设立的销售公司,下同)进出口总额与上年度相比增长超过100万美元(含)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奖励。生产型企业进出口总额与上年度相比增长超过500万美元(含)的企业,其增量部分每美元再给予0.01元的通关补贴。

  (2)支持企业扩大进口

  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a. 进口技术的,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5元的资助。

  b.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的,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2元的资助。

  c.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其他产品的,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4元的资助。

  (3)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a. 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内外采购、贸易促进活动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受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最高3万元。

  b. 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商务局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综合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c. 同一参展活动不得在不同扶持项目中重复申报领取。

  (4)支持企业发展市场采购贸易、旅游购物出口

  企业以市场采购、旅游购物方式出口,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国内进出口总部企业落户我区

  对国内进出口总部落户我区的企业,经认定后,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用于办公场地租金、运营费用等方面的扶持。

  2. 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标准

  (1)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a.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不含300万美元)的一般投保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b.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金资助。对上年度出口额在 300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并且购买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产品的小微企业,其需缴纳保费的20%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待资金申报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向区商务局申请。

  c.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20%的资金资助。其需缴纳保费的20%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待资金申报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向金湾区商务局申请。

  d.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市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省、市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e. 企业在申请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同时,可按照省有关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通知的要求,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有关保险机构应予以协助。

  (2)支持企业投保“走出去”相关信用保险

  a. 对向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30%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b. 对向保险公司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企业,按其实缴的担保费用给予30%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c. 企业在申请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同时,可按照省有关“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有关保险公司应予以协助。

  3. 大力促进企业转型

  (1)支持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企业参加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信息化建设、商标注册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a. 企业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包括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软件生产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4万元。

  b. 企业进行产品认证,包括国际认可的产品认证,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4万元。

  (2)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上一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每增加100万,给予2万元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申报与审核

  (六)申请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 申请表;

  2.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 收据;

  5. 其他材料。

  (七)由区商务局向企业发出申请通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有效,逾期视为放弃。

  (八)区商务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依规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兑现资金。

  五、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九)专项资金以人民币元为整数单位进行计算并支付。

  (十)区商务局根据资金项目计划文件,海关数据出来后,按年度组织企业申请,由区财政全额划拨。市级扶持款项待区财政局收到市下拨专项资金后,予以冲抵。

  六、监督与管理

  (十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检查监督。

  (十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附则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5月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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