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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发表于:2016-06-20 关注  横琴新区商务局 ,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暂行)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 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先行区的步伐,扎实推动横琴新区创新驱动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所适用的范围是指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在横琴新区完成企业商事登记的科技型企 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二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2016 年起,连续三年区财 政每年安排不少于 1 亿元,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研体系构建、 创新平台、孵化器建设和知识产权发展等方面进行专项扶持。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制 定。

  第三条 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区相 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 统筹推进科技项目创新发展,对扶持对象及额度组织初审和实施, 商标扶持部分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评审与推荐报送。

  第四条 落实省市产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为保持政策延续 性,下达我区的各项省、市级产业扶持转移支付资金,由我区根据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的使用方向另行统一管理、分配和拨付。

  二、加快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第五条 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请并通过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给予 100 万元扶持,分三个阶段拨付:第一阶段,对首次申报培育入库的拨付 10 万元;第二阶段,对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受理的拨付 10 万元;第三阶段,对首次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拨付 80 万元,对未经培育入库直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拨付 9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对首次从珠海市之外迁移 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扶持,并协助企业 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市、区购房补贴、新区人才公寓 或市级租房补贴,协助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资格, 落实配套政策,在生活津贴、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安居住房、 出入境便利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七条 鼓励企业复审和重新认定。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 1 件高新 技术产品,给予 3 千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服务开放

  第九条 扶持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服务开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和科技信息资料向社会开放,提供研发 实验、技术检测等服务。对获得珠海市考核优秀并获得市财政事 后补助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补助额度的 50%进行配套,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加快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条 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由科研院所、企业投 资建设,在横琴新区完成企业商事登记并在区内运营的检测中心、 实验室等开放技术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 25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扶持。获得多级扶 持的额度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新建或完善研发机构。对在横琴新区完成企业商事登记并在区内运营的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除获得国家、省、市 扶持资金外,区财政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 金扶持。获得多级扶持的额度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五、加快培育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二条 扶持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在横琴新区完成企业商 事登记并在区内运营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成功入选并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按省扶持标准 1:0.5 给予配套扶持。

  六、支持孵化器建设发展

  第十三条 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获得多级扶持的额度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 以扶持。根据市级以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营运情况良好的科 技企业孵化器,区财政按市扶持标准给予 1:1 比例标准配套。对在我区投资兴办或引进我区的重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获得市财政相关资金扶持的, 区财政给予 1:1 比 例标准配套扶持。

  七、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每件给予 1 万元扶持;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5 万元扶持;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3 万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 6 件或 6 件以上的当年一次性给予 2 万元扶持;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 5 千元扶持。

  第十五条 扶持优秀专利企业。参照《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 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知〔2009〕7 号),对当年度获 得市政府颁发的珠海市专利奖证书和奖金的企业,区财政予以 1: 1 配套扶持。

  第十六条 扶持知识产权企业规范建设。对获得市财政扶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 20 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注册商标和引进商标。对于区内企业在 国内注册商标的,经认定后,每个商标注册号给予 800 元扶持, 一个申请人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号的,可按件分别扶持,但同一申 请人可获扶持金额不高于 5 万元;企业注册商标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对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扶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的,每个 商标号给予 3000 元扶持,不得重复申请;对国际注册商标,通过 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 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扶持资金,扶持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 的 60%,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 册的,每件给予 1 万元扶持;在拉美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1 万元扶持;在其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给予 3000 元扶持。同一商标扶持总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对获得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开展制定商标战略规划、商标预警和商标运营等工 作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扶持,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开 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 50%。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 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每件给予 1 千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支持社会力量 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知识 产权被侵权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 讼费、仲裁费等分别给予 50%的资金扶持;对国内维权扶持不超 过 30 万元;对涉外维权扶持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专利交易服务。对为区内企业提供专 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专利技术交易服务的区内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按专利实际交易额的 2%给予资金扶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 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对在区内年转化专利技术 5 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扶持。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专利技术转化服务机构促成专利技 术在区内转化的,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 2%给予扶持,单个机构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贯标服务。对有资质的知识 产权贯标服务机构,每年度辅导 1 家企业给予贯标服务机构 1 万元扶持,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每年度辅导区内企业通过标准认证的,每一家企业通过认证给予贯标服务机构 5 万元扶持,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获得的扶持资金应用于技术创新和相关事项,并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中说明使用用途。区财政局有权对挪作其他用途的资金予以依规追缴。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同时符合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企业可就高适用,但不重复适用。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暂定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