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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4-06-19 关注 

关于印发《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的通知

珠横新办〔2014〕33号


区直各部门:

  新修订的《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产业发展局反映。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横琴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在横琴新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法人企业。

  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大型企业为对其在国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职能,并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

  创新金融总部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或经横琴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金融类企业。

  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尚未符合上述三类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但具有较高成长性,对横琴新区社会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税收户管地在横琴新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适用本办法。占用横琴新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珠海市内企业迁移横琴新区的,按珠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横琴新区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鼓励扶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资金来源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横琴新区经济贡献。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和提升总部功能等生产经营活动,或依申请专项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金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成立横琴新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廉政办公室、区统筹发展委员会、区产业发展局、区财金事务局、区行政服务促进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总部办)设在区产业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产业发展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义务。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

  (一)投资性地区总部企业

  1.按照国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2.在横琴新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二)管理性地区总部企业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2家。

  3.在横琴新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

  (一)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二)在全国范围或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是跨市或跨省企业。

  (三)在横琴新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第九条 金融类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可申请认定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由横琴新区金融工作部门制定,并负责具体认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成长型总部企业:

  在横琴新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在认定条件和各项奖励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及其员工按规定享受国家批准的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政策和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奖励。

  (一)对根据财税〔2014〕26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总部企业,按其在横琴新区的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年度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对不享受财税〔2014〕26号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和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可按以下其一选择奖励方式。

  1.根据企业年度所得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的150%予以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其中的100%,次年兑现余下的50%。

  2.根据企业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年度财力贡献的总额,前两年按其100%、后三年按其6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四)总部企业开展跨境创新业务,为其境外关联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利息税对横琴新区形成市级财力贡献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在横琴新区总部企业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在横琴新区总部企业任职的非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才,参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有关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予企业,企业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200%予以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5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160%予以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0.5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在横琴新区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下列补贴:

  (一)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在横琴新区缴纳房产税的80%连续3年给予补贴。

  (二)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对不占用横琴新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没有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部企业,协助其申请优惠费率缴纳堤围防护费,并按照其上一年度缴纳堤围防护费市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贴。广东省和珠海市出台有关堤围防护费新减免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为总部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并提供下列跟踪服务:

  (一)设立总部企业的信息、政策、法律等咨询服务。

  (二)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注册提供全程协助服务,协调完成外商投资许可、工商注册、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等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对总部企业正常运营过程中的进出口、结售汇等事宜,积极协调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工商等部门支持,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十九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创新金的高层次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士、高端技术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优先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申请,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对符合粤港、粤澳两地车牌申请条件的总部企业,优先协助办理两地车牌申请。

  第二十一条 鼓励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在横琴新区工作和发展,符合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有关规定的,优先协助办理横琴新区户籍迁入申请。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专业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含非本地户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学位;申请就读市内区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横琴新区协调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第五章 申报认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向区总部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横琴新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纳税义务”的承诺书原件。

  (三)横琴新区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属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的,提交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原件)。

  (六)外资总部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材料。

  (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区总部办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区总部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总部企业资格认定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的,报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第二十五条 区总部办在每年5月底汇算清缴后对上年度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财力贡献核算,原则上一个月内兑现奖励。数据统计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总部企业有向区总部办报送各类统计资料,反馈主要经济数据的义务,为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准确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厘定奖励政策、明确鼓励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 横琴新区廉政、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贴所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市有关奖励政策或横琴新区其他优惠政策同类型奖励的,企业可就高适用,但不可重复适用,并应连续适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纳税年度自2014年起算。《关于印发<横琴新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试行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2〕53号)、《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关于加强鼓励重点总部企业的补充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2〕69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