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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发表于:2014-10-10 关注 

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横琴新区金融支持政策体 系,鼓励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的创新金融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根据《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珠横新办〔2014〕33 号) 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界定] 本办法所称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包括经 监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金融类机构: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二)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券机构、基金管 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 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

  (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 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 销售、电话销售)等。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 币兑换公司等。

  (五)经其他监管部门审批或监管的交易中心(所)、投资性 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 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等金融类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税收户管地在横 琴新区的创新金融总部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认定部门] 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统 筹推进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以 下简称区金融服务中心)受托负责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的日常 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创新金 融总部企业:

  (一)经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横琴 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 琴新区缴纳税费。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1.经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所)。

  2.因在横琴新区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业务取得的收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3.保险公司年度保费收入 2 亿元以上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或保险法人中介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 于 200 万元人民币。

  4.其他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四)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认定程序] 申请人申请认定创新金融总部企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区金融服务中心 提交申请材料。区金融服务中心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 见,并及时提交金融创新工作小组复核。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创新金融总部企业的,应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纳税义务”的承诺书原件。

  (三)横琴新区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执行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