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金湾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金湾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表于:2017-01-22 关注  金湾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金湾区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2017〕55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金湾区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营造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氛围,结合本区实际,特 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总部经济。引入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引入其他国内百强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总部,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并列入我区重点扶持企业;对年纳税额在 200万以上的企业设立总部,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二、 打造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对在区内注册开业的企业, 其注册资本到位50%以后,根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1%,给予 一次性奖励。对电商平台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 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首次达10亿元以上的平台,在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增加奖励50万元,最高奖励500万元。对经营情况复好且对本区的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平台,可按其对地方 财政的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订协议。

  三、 设立电商平台销售额增幅贡献奖:次年起,年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期增幅达到20%的奖励50万元, 增幅达到30%的奖励100万元,增幅达到40% (含)以上的奖 励200万元;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同期增幅达 20%的奖励100万元,增幅达30%的奖励200万元,增幅达40%(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四、 推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入驻本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年度销售额达5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进出口额度给予每美元 0.03元人民币的资金补贴,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五、 推动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在区内开展电子商务关键或共性技术及平台研究,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 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我区内企业研究成杲参与国家科技成杲鉴定,被评为国 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根据其等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六、 鼓励生产性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我区生产性企业新建或者完善具有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年度销售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 鼓励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购买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对签署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企业,按服务费用 的50%给予补助。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度销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平台)最高奖励500万元。

  八、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年服务费收入超过100万元 的本区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收费客户数量首次突破1000户、 2000户、5000户的,或者收入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 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 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人才。协助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高端 电子商务人才,协助向有关部门申请各项人才政策扶持。鼓励电 子商务培训机构对本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50%的补贴。单个人员每年补贴不超过2000元, 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在校或者毕业两年以内大学生在金湾区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并注册成立公司的,经认定后,房 租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服务器托管费以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单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为三年。

  十一、打造电子商务品牌及诚信企业。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和重点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 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分别 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品牌活动。在金湾区举办的具有重 大影响的大型会议、论坛、创业大赛等,经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资金补贴。每场活动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十三、申报流程。凡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平台),申请扶持 (奖励)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由企业(平台)自行申报;

  2. 区商务局(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3. 组织专家评审;

  4. 区商务局向区政府申请资金拨付;

  5. 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十四、企业必须注册在金湾区三灶、红旗镇,销售额以区商 务局商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十五、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补贴(奖励)资金的,一经 查实将追回补贴(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实施意见自发文曰起施行,试行三年。2016年1 月1曰后进驻并达到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本《实施意见》的政策扶持。

  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局负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