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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5-10-29 关注 

关于印发《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创投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正方控股、区创投引导基金专家库成员:

  经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5年10月27日

  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中的独立评审作用,实现项目管理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香洲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珠香府办〔2014〕15号)规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履职、管理、维护、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专家库,指按照一定的人才标准和入库条件、程序,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及相关部门推荐的方式,遴选出成绩显著、专业突出的科技、投资、证券、保险、财会、法律、评估等类别智库人才的集合。

  第四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职责

  (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或决策咨询;

  (二)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基金退出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三)为香洲区经济发展规划、创新驱动战略、产业转型、 “三高”现代产业、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智力支持和顾问参谋。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权利

  (一)接受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的邀请,担任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委员;

  (二)依法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举报评审活动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受邀参加经济研讨会、决策咨询会、高端项目对接会等在香洲区举办的经济类活动;

  (五)可获得有评审费用项目的评审费,具体实施标准按每个项目预算情况执行;

  (六)自愿成为专家库成员,由于身体或其他原因可随时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义务

  (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委托的工作,积极参与项目评审并准时出席,按时高质完成评审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切实地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评审过程中遵循回避制度;

  (四)对在项目评审会或书面征求意见中所发表的或认可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自觉接受区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监督管理,协助配合有关投诉处理;

  (六)及时更新维护个人信息,并报区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含)相关工作经验;

  (二)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和成果,其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且专业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在业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无犯罪记录;

  (四)熟悉创业投资或创业投资管理工作,了解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主要从事于科技、投资、证券、保险、财会、法律、评估等相关领域,科技领域主要包括战略新兴产业、高科技新兴产业、具有成长潜能的创新创业项目等符合香洲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申请入库程序

  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进入引导基金专家库候选人名单的,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推荐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入选条件的申请材料签写审核意见后,报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审定,待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予以入库。

  第十条 专家库人员的增补。

  根据项目需要,对需要特殊专业人才进行评审或参谋的项目,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经引导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适时适当增补专家。

  第四章 履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评审所需专家的抽取工作,根据项目性质、技术领域、所处行业、回避原则等,确定抽取评审专家的数量,并从引导基金专家库中按1:1的比例随机抽取,最终确定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若第一轮抽取的专家因故未能参加评审,则再按1:1的比例补充随机抽取,如此类推。

  由政府代表部门和抽取出的引导基金专家库成员,共同组成该项目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为入选引导基金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入库专家的评审情况、参与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对引导基金专家库进行调整、充实。

  第十三条 参加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给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与评审项目、投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入选引导基金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

  (二)一年内两次被邀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承诺参加评审活动但没有参加评审活动两次(含)以上;

  (四)未按时按计划完成评审工作任务两次(含)以上,评审工作态度应付了事,评审报告质量较差;

  (五)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但未主动提出回避;

  (六)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

  (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

  (八)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评审工作;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