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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2-21 关注  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顺经发〔2017〕372号

  2017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支持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特设立“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符合银行贷款条件而具有还贷需求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在满足短期周转资金和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扩大融资专项资金的用途,将部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等有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其他用途。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镇(街道)政府共同出资,资金规模根据运作情况,经批准后作出调整。

  第四条 融资专项资金遵循“安全第一、封闭运作、政策扶持、循环高效”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履行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的监管职责,按照“规范运作、严控风险”原则,对资金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督导,联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运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财税局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拨付,参与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设立资金管理平台,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我区政策性金融服务平台负责,承担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运营,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该项业务的指导,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跟踪与回收、宣传推广和定期报告等。

 

  第四章 合作银行及义务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信贷审批权限;

  (二)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区相关部门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六)不得就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额外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五章 扶持资金对象

  第十条 融资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佛山市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顺德区企业优先给予支持。企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资金管理平台审核同意,也可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同意使用融资专项资金、承诺发放企业续贷资金和承诺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三)顺德区外企业同时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占款额不应超过市级配套财政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的业务范围:(一)即将到期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的企业贷款;(二)已逾期的企业贷款,需经顺德区防范处置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相关支持文件。

 

  第六章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若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的,资金管理平台应及时与相关合作银行对接。

  第十三条 初审。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复核。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对企业申请要求和银行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划拨。资金管理平台通过复核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通知合作银行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十六条 收回。合作银行负责将企业申请的续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如合作银行未及时转回资金,由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催收和记录相关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归档。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 资金额度及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内,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第十九条 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转贷扶持:

  (一)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二)若出现同时申请的情况,按未申请的优先于申请过的原则办理;

  (三)区重点扶持企业优先原则。融资专项资金在满足区内企业转贷前提下,可扶持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但融资专项资金年度区内业务比例不低于我区出资比例;

  (四)原则上按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出资额占镇街出资部分的比例支持镇(街道)所辖企业。

  第二十条 为充分提高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前3天的日综合费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日均利率,超过3天的,超过部分的日综合费率为万分之三。

  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不得附加其他费用,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程度分别予以警告、取消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融资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融资专项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银行间转账手续费除外)。

  融资专项资金的全部收入(含资金使用费及利息)作为管理费用,扣除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正常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转为风险准备金。融资专项资金产生的所有相关的费用支出由管理平台承担。

  政策到期后,资金的本金部分由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全数划拨回所属财政。风险准备金使用范围在融资专项资金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审议确定。

 

  第八章 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由资金管理平台每月、每季度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市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融资专项资金运行、配套制度和合作银行等相关情况;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时向市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融资专项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融资专项资金6天内未退回续贷资金的,资金管理平台原则上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

  (二)当合作银行因特殊情况有可能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期限超过7天的,合作银行须在收到融资专项资金7天(含7天)内向资金管理平台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具体说明超期原因及计划归还时间,并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归还融资专项资金;资金管理平台在收到书面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并根据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馈意见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三)当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同意后再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将纳入区融资专项资金企业黑名单,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

  度采取取消合作、取消政府奖励和补助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的;

  2.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

  3.挪用企业申请的融资专项资金作其他用途的;

  4.违反规定程序操作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四)对资金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区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准后,做好相关清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国土、房管、公安和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区财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日。2017年7月5日至本办法施行期间发生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