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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担保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2-05 关注 

  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担保融资平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缓解我市民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珠府〔2016〕77号)和《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及工业企业“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工作方案》的要求,设立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担保融资平台。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担保融资平台(以下简称“担保融资平台”)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担保(保险)机构和贷款企业共同组成的融资平台,旨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一种合作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平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2014年下拨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市财政历年已安排的用于构建融资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和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

  第四条 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指导与监督部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专项资金的运作,三方具体职责如下:

  市科工信局负责统筹平台运作,指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开展具体建设工作,协调参与单位加强合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科工信局就融资平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审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服务中心受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委托负责融资平台的具体建设,并具体负责政府风险准备金的运作管理和受理贷款企业贴息申报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与管理。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合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条件

  第六条 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珠海市注册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单位,能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并指定专门机构开展融资平台具体工作;

  (二)能够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调整中小企业贷款的“门槛”,简化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手续,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国有控股的广东省内企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项目必须有担保机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且同时为一个项目发放贷款和担保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担保(保险)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且获得融资性许可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获得市相关部门批准加入担保融资平台的保险机构;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八条 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贷款不限企业所有制形式,并依法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的中小企业。支持对象:

  (一)国家、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创新型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电子信息制造、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印刷及办公自动化耗材、软件产业集群、装备制造、游艇制造的中小微企业。

  (三)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四)为我市及周边城市大型企业提供加工、销售、原材料和零配件供应配套的中小微企业。

  (五)创新创业、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商贸物流型的中小微企业。

  (六)市区两级培育千家成长性好中小企业清单目录内企业。

  (七)市政府重点关注和扶持的其他民营及中小微企业。

 

  第四章 风险准备金的存储、使用、统计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政府风险准备金指省、市财政历年已安排的用于构建担保融资平台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 存储管理

  (一)受市科工信局委托,服务中心对政府风险准备实行专户存储,根据实际需要划转到服务中心在合作金融机构的专设账户,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

  (二)金融机构需每月向服务中心提供专户对账单,服务中心可根据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使用管理

  (一)风险准备金的责任承担。政府承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笔贷款责任风险不超过贷款额的20%,政府承担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笔贷款责任风险不超过贷款额的5%。同一企业的在保项目,政府风险准备金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通过“互联网金融+担保”获得融资的项目政府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风险准备金承担责任的确认。每笔申报纳入担保融资平台的担保贷款项目在放款时,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应向服务中心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还须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企业、软件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及创新型企业等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服务中心收到资料初审后填写《纳入“四位一体”担保融资平台贷款项目审批表》报市科工信局审批,同意纳入平台的项目出具“确认书”。“确认书”确认的保证金金额为政府承担对应项目的保证责任。担保贷款项目从放款之日起30天内须向服务中心报备,逾期申报的政府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风险准备金承担责任的解除。每笔贷款到期后,且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银行贷款时,自动解除每一笔贷款所对应的保证责任;

  (四)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追偿和核销。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金融机构贷款时,政府履行项目“确认书”对应的责任风险。政府风险准备金的代偿、追偿和核销:

  1、风险准备金代偿。项目发生代偿时,服务中心受理合作单位的代偿申报材料、核实代偿情况后填写《“四位一体”融资平台贷款代偿项目审批表 》并报市科工信局审批,同意后服务中心向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履行项目“确认书”对应的代偿责任。

  2、风险准备金追偿。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追收的款项按政府风险准备金代偿的比例退回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准备金账户。

  3、风险准备金核销。服务中心代偿后应积极履行代位追偿权,向合作单位(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追偿。合作单位(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第三方律师事务所确认报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科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复核,复核后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核销已代位清偿债务:⑴担保机构因破产且其追偿贷款企业财产处置分配后,仍无法收回的;⑵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回收,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⑶被担保企业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5年仍不能确认收回,经市政府同意核销的;⑷市政府批准核销的其他情形。

  服务中心应每年年底向主管部门报送全部代偿项目风险准备金追收情况,核销的实际损失先从政府风险准备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本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统计报告

  (一)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融资平台专门账目,且应每年年底向服务中心提交融资平台贷款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

  (二)服务中心应每年年底向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报告融资平台运作情况;

  (三)服务中心每月向市科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报送《 “四位一体”融资平台贷款情况月报表》和《“四位一体”融资平台政府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月度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

  (一)风险准备金按每笔贷款逐笔单独承担代偿责任,最高不超过该笔贷款总额的相应比例;

  (二)服务中心、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对贷款项目建立电子表格台账,清晰反映出风险准备金的出具、归还和结余情况,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定期与服务中心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及时查找原因,防范风险。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是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补贴融资平台中小企业贷款利息的专项资金,并与“四位一体”支小贷融资平台贴息项目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按年度申报,每年办理一次,逾期不予受理。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经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年度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安排的额度、期限、范围和比例:

  (一)额度。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额度。

  (二)期限。在我市担保融资平台中备案的中小微企业,担保类(包括小额贷款和互联网金融)贷款项目必须在放款后三个月内报备,保险类贷款项目可集中分批报备,贷款期限原则为三年期以内的项目。

  (三)范围。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1.在担保融资平台备案的贷款项目;2.到期全额归还金融机构贷款且没出现代偿的项目;3.在申报贴息期限内全额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

  (四)比例。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已付利息的基准利率利息的50%补贴。贷款的贴息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超过贴息总额时统一往下调整贴息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类贷款项目,同一贷款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50万元;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类贷款项目,同一贷款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30万元;利用保险机构的保单在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保险类贷款项目,同一贷款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担保类贷款项目报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及利息支付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等;保险类贷款项目报送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单协议、保险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信用保险融资证明包括贷款金额、期限、投保时间、还款时间、利率和已付利息等、借款借据及利息支付凭证、还款凭证等。

  (二)审批。企业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服务中心受理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同时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会计核算,提出贴息项目名单和贴息比例报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审定。

  (三)拨付。项目经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由主管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划转至贷款企业的账户。

  第十八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服务中心应按年度向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报告当年企业贷款的发放情况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使用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