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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保税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9-04-18 关注 

  珠海保税区扶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和 经济增长,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要求, 结合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本区” 或“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从市财 政及区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注册设立、相关经济数据体现 在本区统计范畴、提供销售和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 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和物流服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者利用第三 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以及提供跨境电子商 务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为跨境电子商 务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出口退税、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信用认证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流服务企业是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跨境 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供应链、物流仓储、理货分拨、物流 申报等配套及综合服务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提供免费注册地或办公场地租金支持。

  (一)对新引进的、注册资本金达 20 万美元以上、并承诺 一年内完成验资及在园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跨境电 子商务企业,提供免费注册地。

  (二)对在本区注册备案,并在园区实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业务的企业,提供入驻珠澳跨境区产业孵化基地的租金支持。

  1.经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具体项目情况审批 入驻珠澳跨境区产业孵化基地,提供孵化基地内一个单位的、面 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的租金支持。对超出的面积,企 业按照超出的部分支付相应的租金。享受租金支持的办公场地不 能用于转租或挪作他用,优惠期满后企业可自付租金继续使用。 2.批准入驻珠澳跨境区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与业主方签订 租赁合同。企业年度通关票数达到 300 票或交易额达到 3 万元人民币的,可返还其该年度租金的 50%;年度通关票数达到 500票或交易额达到 5 万元人民币的,可返还其该年度租金的 100%。

  第五条 支持园区企业积极运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拓展经营。对于在园区注册满一年的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当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实现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含非电子商务交易方式 的企业应为线上线下合并商品销售额实现同比正增长),且企业 线上交易额较上一年增量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按照增量部分的3.5‰给予奖励。每年对单个企业此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60 万 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各项奖励和扶持金额 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

  第六条 支持较大规模企业落户及不断发展壮大。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对落户首年度(日历年 度)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超过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落户。对落户首年度(日历年度)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进出口线上交易额达 2000 万美元、6000 万美元、1 亿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 服务平台,分别给予 3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持续发展。对以跨境电子商务 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出口额达到 200 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对其超过 200 万美元的增量部分给予 0.03 元人民币/美元的扶持;对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年度进 出口额 30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超出 3000 万美元的增量部分给予 0.05 元人民币/美元的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该项扶持资金总额为 3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申报资金总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时,按比例分配资金。

  第七条 支持企业降低在园区通关的运营成本。对在园区通 关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给予 3 元人民币/包裹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由商品所属跨境电子 商务企业或其指定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进行申领。

  第八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培育自主品牌、鼓励拥有自 主品牌的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销售 自有品牌的年度销售额达到 50 万美元、100 万美元、200 万美 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时,经认定后,分别给予 5 万、 10 万、20 万、50 万、1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完善通 关中心内设备和相关配套设施,根据各类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 务模式,提供清晰的通关通检操作指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 口商品快速通关通检。在通关中心进出口货运量达到日均 2000票(含)以上的财政年度,给予通关中心的运营单位一次性 3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资金扶持。

  第十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对企业派员参加由 本区认可的珠海市外跨境电子商务专题培训,按 1000 元/人次的 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扶持,受补贴培训人员的比例限定在企业员工总数的 15%以内,每家企业每年获批补贴的上限为 1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降低仓储成 本。对在区内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根据“先 交后补”原则,按照合同约定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人民币。

  第十二条 支持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降低物流成 本。对区内企业利用港珠澳大桥及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等通 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以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 通关的货车按车次给予物流补贴。往来香港的按照港珠澳大桥过 桥费收费标准给予单程全额补贴。往来澳门的补贴 50 元人民币/车次。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支持区内企业设立跨境电子商务 O2O 线下体验 店。在我区注册设立跨境电子商务 O2O 线下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经营满一年,年交易额超过 100 万美元的,按照 300 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 项资金联审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审核,报区主任办公会议 确定。小组组长由区领导担任,区统筹发展局、区财政局、区跨境综合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跨境综合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事宜,小组成 员所在局室分工协作完成各类联审事项。

  第十五条 资金申报及兑现流程

  (一)区跨境综合管理局发布扶持资金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 申报;

  (三)区跨境综合管理局对本区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区统筹发展局、区财政局、区跨境综合管理局、区投资促进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五)提交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六)对外公示拟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名单和金额;

  (七)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拨付资金到企业。

  第十六条 本年度各项扶持资金,原则上到次年统一组织申 报及兑现,以我区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日期为准。本办法涉及的交 易额以数据核算区间最后一日的汇率统一兑换为人民币后核算 具体奖励金额。

  第十七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应在本区运营期间未发生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违规、违法经营或不实申报的,一律不 予政策扶持,已获资金扶持的将予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我区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其他电子商务发展相关产业扶持 政策。本办法与珠海市相关扶持政策如有重叠,企业应先向市申 报,我区扶持金额高于市扶持金额的,我区以补差额的方式补助 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至 2019年 12 月 31 日。本办法所扶持的企业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时间,从 2019 年 1 月 1 日算起。原《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 海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珠保〔201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