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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促进金融教育培训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06-12 关注 

  横琴新区促进金融教育培训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横琴新区金融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招商引智的力度,鼓励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集聚,培育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金融教育培训平台,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并在横琴新区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

  金融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资本市场、股权投融资、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根据《横琴新区产业培育、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财政每年从区产业培育、扶持和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和扶持金融教育培训产业发展。

  第四条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金融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工作,负责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奖励扶持工作及协调统筹其他重大事件。

  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金融教育培训机构的奖励申报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在横琴新区落户发展。对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入驻金融科技产业基地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可按《横琴新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办公场地优惠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6〕40号)有关规定申请办公场地租金优惠。

  第六条经领导小组认定,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的按下列条件、标准给予的财政扶持:

  (一)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60天,培养学员不低于6000人次的,单个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财政扶持。

  (二)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80天,培养学员不低于8000人次的,单个机构每年给予20万元财政扶持。

  (三)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100天,吸引学员不低于10000人次的,单个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财政扶持。

  (四)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120天,吸引学员不低于12000人次的,单个机构每年给予40万元财政扶持。

  (五)对与国内外顶尖高校合作办学、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投资规模特别巨大以及对横琴金融教育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落户横琴新区且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学的,经领导小组认定,在认定条件和各项扶持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区管委会、区金融服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及区其他相关部门支持举办并支付费用的培训课程,不再计入本条款(一)至(四)项规定的培训天数及人次。

  第七条支持金融人才参加金融教育培训,吸引金融人才在横琴新区工作、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培训扶持:

  (一)在区内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40课时以上,结业后被区内金融类机构聘用、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人的培训扶持;

  (二)在区内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40课时以上的学员,考取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策划师(CFP)、精算师(FS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财务顾问师(RFC)等国际、国内高级金融资格证书其中一项的金融人才,结业后被区内金融类机构聘用、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人的培训扶持。

  第八条对在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港澳居民,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粤财法〔2012〕93号)规定的“港人港税、澳人澳税”的政策。

  第九条对在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符合条件的特殊人才,可申请享受《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2016〕27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鼓励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引进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在同等条件下,区管委会优先采购区内金融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为区直各部门以及区内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培训。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申请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扶持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金融服务中心初审通过的,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发放财政扶持资金。

  符合条件的金融人才申请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培训扶持资金的,应通过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金融服务中心应按前款规定办理,并将培训扶持资金发放给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金融人才直接向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领取培训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金融教育培训产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实际开展业务的金融学术、政策研究平台,可参照本办法申请扶持政策。

  对于与横琴新区管委会及直属机构合作开展金融教育培训课程的区外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财政扶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同时符合横琴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横琴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