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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珠海市关于组织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5 浏览量:75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4-30/2020-05-12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智能制造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 》(便函〔2020〕373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工作的通知》(便函〔2020〕86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组织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珠海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具有转换条件的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 PP 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 NTC 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


  二、奖励对象

  一是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二是企业在1月10日至4月20日间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三是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证明材料相对应。四是对发生过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等部门处罚的,一律不予奖励。五是申报企业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受惩戒黑名单企业。六是企业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异地技术改造项目参加项目所在地市申报。


  三、奖励资金核定

  (一)奖励方式。设备事后奖励。

  (二)奖励比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时间节点,在 1 月 10 日至 2 月 7 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80%的奖励;在 2 月 8 日至 2 月 20 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50%的奖励;在 2 月 21 日至 4 月 20 日间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 40%的奖励。

  (三)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支持期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关联交易审核。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等进行审核,发票等合法票据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


  四、申报材料

  (一)封面及目录(见附件2);

  (二)承诺函(见附件3);

  (三)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入库申请表(见附件4);

  (四)对购置的设备,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支付凭证、购置合同、产能证明材料、设备交付时间证明材料、设备及铭牌照片等,并填写设备明细表(见附件5);

  (五)提供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证明材料(盖申报企业公章),并填写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及新增或转产产能情况表(见附件6),以及新增或转产产能每日调配或收储情况表(见附件7);

  (六)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入库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1);

  (七)申报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八)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资质;

  (九)疫情防控物资的产品合格证或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十)市工信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告知企业书(见附件8)。


  五、有关要求

  (一)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优先满足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二)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有意向申报的企业于5月12日17:30前将一式2份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并A4纸张双面打印、胶装成册,申请材料加盖骑缝章)报送我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405室),逾期不再受理。


  为做好项目申报服务,我局定于5月6日15:00在局401会议室举行现场辅导会,欢迎各企业积极参加。


  附件:1.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入库材料说明及要求

            2.封面

            3.承诺函

            4.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入库申请表

            5.设备明细表

            6.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合格产品及新增或转产产能情况表

            7.新增或转产产能每日调配或收储情况表

            8.市工信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告知企业书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30日


(联系人:韦昕宇,电话:0756-2213921;罗聪,电话:0756-2211381)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