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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解读
《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政府令第334号,以下简称《办法》)经2021年1月6日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市围绕打造全国最优营商环境示范城市目标,紧扣“坚持用户思维、对标国际惯例、落实改革要求”的总体思路,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方位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之际,制定《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破解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彰显了市委、市政府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切实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和获得感,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办法》的起草原则
1.贯彻法律法规,落实改革部署,确保《办法》的方向性和可操作性。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营商环境各项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限,细化上位法规定偏宏观的内容,吸纳上级文件要求地方予以全面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以立法形式破解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梗阻,确保我市的营商环境建设与上级营商环境改革方向充分契合,使《办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2.总结南京经验,对标先进城市,确保《办法》的先进性和实践性。一方面,对我市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进行归纳提炼,上升到制度层面予以固化。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做法,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改革提供立法支撑。另一方面,对标先进地区的最高标准和最好水平,吸收借鉴优秀做法,提升《办法》的先进性。
3.坚持民主立法,深入调查研究,确保《办法》的公平性和科学性。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始终贯彻发扬民主、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的理念,先后召开了板块和部门沟通会、相对人论证会、专家论证会、部门论证会,上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对制定《办法》的意见和建议。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有关方面均对《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也对《办法》的补充和完善提出了200余条好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组予以逐条分析、逐项对标,做到了能吸收的尽量吸收,能采纳的尽量采纳,切实提高征求意见的采用率,通过不断修改、补充、提炼和完善,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创新激励、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50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探索创新、自贸区建设、市场主体权利义务、营商环境评价和宣传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市场环境,主要围绕平等对待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破解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市场准入、商事制度改革、就业服务、减税降费、金融支持、水电气通信、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中小微企业扶持、应急管理、简易注销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政务服务,主要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对政务服务标准化和便利化、政务数据共享、数据库和电子证照、大厅服务、工程项目审批、区域评估、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跨境贸易、纳税服务、不动产登记、政企沟通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创新激励,主要围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激发创新创业的新动能,对完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产品应用激励机制、强化人才建设、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管执法,主要围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监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信用联合奖惩、协同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治保障,主要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强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对审查与评估、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破产机制、破产管理人协会与基金会建设、解决执行难机制、12345政务热线平台、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施行时间。
四、《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参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市情,聚焦市场主体关切,从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做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注重创新激励。创新是第一动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源泉。我市近年来聚力营造创新环境,着力打造创新名城,取得了一批卓有成效的工作成果。为此,《办法》在全国首创性设立了“创新激励”专章,全面总结固化我市近几年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举措,致力营造浓厚的创新氛围、提供精准的激励政策、打造立体化的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从法制层面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2.鼓励探索先试。营商环境工作推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推进改革创新的过程。为了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在营商环境推进中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努力树起更多改革先进典型,《办法》加大对营商环境工作的正向激励、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先试。同时,鼓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先行先试,着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创新先导区、现代产业示范区和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以期将区域性试验积累的经验,逐步推广到其它板块,带动南京全域营商环境突破创新。
3.关注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是市场主体中的一股重要力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后疫情时代,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突出。《办法》按照竞争中性原则,致力于打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并规定了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帮助其对接获得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其提供股权结构设计、员工持股计划、投资基金对接、上市培训等专门服务,进一步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4.营造亲清政商关系。政府和市场主体是营商环境两个核心主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义。《办法》规定了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通过构建常态化的政企沟通联系机制,使政府及时了解并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协会商会与政府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行业自律和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规定统一接收涉及营商环境的政务服务咨询、建议、投诉的平台,并将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情况列入考核,从而促进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关心、及时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为市场主体发展排忧解难、添薪续力。
5.深化简政放权。面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各种限制多、门槛高、审批繁问题,《办法》打出简政放权组合拳,努力放出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实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提供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商登记“政银合作”,明确企业开办程序的办结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等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支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推行增值税发票分类管理制度等4项便利措施;建立证明事项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各级政府与部门间证明的互认共享,依法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
6.优化监管方式。简政不可减责,放权不是放任。《办法》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推进,聚焦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动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提高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各监管业务系统整合,实现政府及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推进市场监管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推进单部门双随机综合检查、跨部门双随机联合监管;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实施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对社会信用主体实施信用差异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
7.提升服务效能。《办法》以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提升涉企服务质效,努力服出便利、服出实惠。规定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服务流程,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不见面审批等制度,推进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最大程度方便市场主体办事创业。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发推广律师法律服务保险产品,推行简易公证事项的“自助办、网上办、一次办”。优化破产服务,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和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会建设,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税收申报、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等问题,进一步畅通企业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