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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珠海市2020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量:75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8-31/2020-09-06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2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珠海市2020年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指南

 

  为促进外贸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帮助企业提高抵御出口风险能力,做好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实施细则》(珠商〔2020〕264号)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全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企业,经评审、复审等程序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除外。

 

  二、支持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项目。

 

  三、支持标准

  根据投保我市不同类型企业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用费给予以下资助:

  (一)对投保一般类型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最高20%的资助,每个企业最高获得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2018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投保“小微企业专项”,根据企业实际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给予20%的资助,对企业资助额不超过投保企业2018年度出口额的0.02% 。

  (三)对中型企业(2018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投保“中型企业专项”,根据企业实际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给予20%的资助,对企业资助额不超过投保企业2018年度出口额的0.02%。

 

  四、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珠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2019-2020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2019-2020年未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五、申报程序

  (一)广东省一级保险公司驻珠海分公司或办事处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202.105.183.150)进行网上申报(8月31日—9月6日);网上审核通过后,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交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统一收集企业材料正式装订后送至窗口(8月31日—9月7日),逾期不予受理。网上预审时间为9月7日—9月13日。

  (二)预审通过后,递交纸质材料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在项目汇总表上加盖区商务主管部门公章(9月14日—9月20日)。

  (三)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期间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到保险公司和部分投保企业现场核查相关原始申报材料,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征集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四)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在市商务局网站和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根据核查结果调整支持金额。

  (五)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资金使用方案,本通知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珠府〔2020〕10号),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申报时间:8月31日—9月7日

  (网络申报时间8月31日—9月6日,递交材料时间8月31日—9月7日)

  申报资料:

  1.一般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附件2,加盖水印版本)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3)

  (3)保费通知书或最低保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6)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保单明细内容需覆盖2019年全部投保情况)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9)2019年企业纳税证明、2019年企业社保缴纳证明(单位缴费情况表)

  (10)承诺书(附件4)

  2.小微企业专项保费申请材料

  (1)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并盖章,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2)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5)

  (3)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3.中型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经中型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2)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6)

  (3)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

  收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申请表需一式四份)并由保险公司填报《省级保险公司2020年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保费减免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及《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汇总表》电子版。上述材料原件请留用备查,资金审核结束后,材料由第三方机构整理并送市商务局归档。

 

  七、申请材料自查

  申请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如下自查工作:

  (一)发票方面。

  1.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是否在2019年1月至12月的规定申报期内,要剔除申报期外发票。

  2.检查发票合计金额是否大于或等于《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投保明细表》上“已缴保险费”相符。

  3.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是否清晰,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并加盖公章。

  4.保险公司按税务规定要求向企业开具发票,其中对于申请小微企业专项保费资助和中型企业专项保费资助,且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应由保险公司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含保险公司垫付)的保费向该企业开具全额发票。

  (二)申请表方面。

  1.检查《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请表》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申请表(一式四份)是否齐全。

  3.检查申请表上法人代表是否已有法人签名或经法人授权的委托人签名(授权签名需附授权函),并盖公司公章。

  4.检查申请表上是否已填清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属于分机号的,应填清楚分机号。

  5.检查企业投保地与营业执照注册地是否为珠海市。

  6.检查申请表上“企业开户银行名称”是否写清楚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支行),“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是否填写的是人民币账号。

  (三)投保明细表方面。

  检查投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编号与提供的纸质通知书编号信息是否一致。

  (四)保单文件方面。

  1.检查保单文件上“出口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保单文件上是否明确投保的保险公司,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3.检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的清单材料是否包含企业名称、确认投保时间、IP地址等,是否由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即广东省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八、汇率

  折算汇率以申报指南正式发文当天(2020年8月31日)中国银行的美元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参考汇率值为6.85

 

  九、管理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其以后5年的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窗口联系方式

  各保险公司将材料装订好后提交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63号窗口(联系人:彭耀静,联系电话:2682781)。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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