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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9 浏览量:61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4-29/2020-05-12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区(功能区)、富山工业园工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120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0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资金监管防范骗补的紧急通知》(粤工信财审函〔2020〕293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加快落实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工信装备函〔2020〕385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报送防护新冠肺炎用品(具)装备生产企业清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现就组织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一是在珠海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又称压条机、热封机,下同)、负压救护车及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的企业。

  二是上述企业生产制造的地点必须在珠海市内,对通过技术合作方式,实际由市外企业代工生产制造的产品不予奖励。

  三是上述企业必须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对拒绝服从国家和省调度要求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装备产品交付时间

  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和重点急需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应于政策有效期内(2020年2月7日至4月20日)将合格可使用的产品交付至销售对象,交付时间以产品出厂交付时间为准。

  (三)装备产品销售对象

  1.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须销售给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且实际生产相关防疫物资的用户,负压救护车须销售给医院、疾控中心等医疗机构。

  2.企业必须直接将装备产品销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用户,装备生产企业通过第三方转卖防疫装备,或销售给不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或具备防疫物资生产资质但实际未生产防疫物资)的用户,不予奖励。

  3.销售对象必须是国内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销售出国的装备不予奖励。

  (四)装备产品奖励范围

  装备产品的奖励范围分为以下三档:

  一是由国家和省调度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及关键零部件产品。

  二是承担过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三是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产品。

  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仅限于承担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或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物资保障组调度任务的企业。

  (五)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认定条件

  入选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自愿服从调度且签订“服从调度承诺书”。

  二是及时、如实上报装备产品产销情况,已纳入双备案台账或在征集企业清单时通过市工信部门正式报送产销台账(不按要求上报及故意隐瞒装备产品产销情况的,视为不服从国家和省医疗防控物资调度要求)。

  三是实际具备防疫装备生产能力且在征集企业清单的截止日期3月20日前已实现产品交付。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口罩机、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的奖励标准。

  一是对承担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调拨产品,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二是对承担过国家和省调度任务的企业,在完成调度任务之外,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3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是对疫情防控装备备用调度企业,交付给省内企业的产品,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1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的比例予以奖励。备用调度企业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关键零部件的奖励标准。

  仅对国家和省下达的调度任务进行奖励,其中2月7日至2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奖励;2月21日至4月20日交付的,按产品奖励基准价不超过4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三)关于关联交易。

  考虑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也予以奖励,奖补比例按上述条款和奖励基准价格执行,从而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封面(附件3,需加盖企业公章)

  2.项目申报表(附件4,需在相应位置加盖企业及区工信部门公章)

  3.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5,需加盖企业公章)

  4.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6)

  5.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参照附件7编写)

  6.装备产品交付时间真实性承诺函(附件8,需加盖企业公章、销售对象公章)

  7.市工信局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告知企业书(附件9)

  8.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9.装备产品发票、交付凭证(交付单或验收单等,需加盖企业公章、销售对象公章)、销售合同、转账凭证、设备及铭牌照片等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0.承担过国家和省调度任务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调拨任务单等材料,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11.销售对象防疫物资生产资质复印件(如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疫情应急产品生产备案凭证,以项目申报时点为准,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及销售对象要如实报送材料,填写相关承诺函,项目评审过程中将对申报单位及销售对象开展实地核查,核实确认实际情况。

  (二)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优先满足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三)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时间要求

  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入库,各申报单位请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9:30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工信部门审核(联系人及电话。横琴新区胡从容,8841515;香洲区骆宏炬,2686134;金湾区傅琪迪,7261993;斗门区黄晓川,5556186;高新区姬翔,3633303;保税区李益锐,8686810;万山区李杨,2233631;高栏港区张龙平,7268577;富山工业园邝业堂,5659150)。区工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20年5月12日下午17:30前将材料报送至市工信局工业科(地址:香洲区康宁路66号408室,材料要求请详见附件2)。材料逾期不予接收。

 

  六、项目申报辅导

  我局将于4月30日上午9:00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12楼会议室(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66号),组织开展支持防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用品(具)装备企业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入库现场辅导会,欢迎各区、各企业积极参加。同时,各区、各企业可通过电话进行项目申报入库咨询(联系人:柳源、王依桐,联系电话:2213326、2138270)。

  (联系人:柳源、王依桐,联系电话:2213326、2138270)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9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