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横琴新区2018年度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已结束横琴新区2018年度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61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7-18/2019-08-3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横琴新区2018年度促进私募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申报依据

  《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9〕1号,以下称“《办法》”)

 

  二、申报时间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对象

  在横琴新区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以下称“区金融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完整无误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初审、审核。区金融服务局受理后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示。通过领导小组审核的,在横琴新区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拨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原则上一个月内拨付有关扶持专项资金。

 

  五、申报材料

  申请资料须用A4纸打印并依次按照以下顺序排列,装订整齐,并将可编辑的WROD/EXCEL版和签字、盖章(所有附件均需加盖公章)后的PDF电子版发送至我局联系人邮箱。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应当携带原件以备核验。

  (一)申请私募基金落户扶持资金(对应《办法》第二条至第八条)的,提交下列材料:

  1.《横琴新区2018年度私募企业奖励申请表》原件(附件1);

  2.《2018年度私募机构及相关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3.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私募基金最新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私募基金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6.私募基金如在横琴区内托管的,提供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的资金账户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开立,并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

  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收款账户);

  8.《私募基金投资情况汇总表》(附件3,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9.私募基金或子基金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投资资金入账凭证或验资报告、私募基金或子基金成为被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股东的证明材料等(通过子基金投资的,还应提供子基金合伙协议及实缴出资证明文件、子基金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证明文件);

  10.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特别说明:(1)私募基金在2018年度投资规模或资产管理规模首次达到5亿元或10亿元的,可申请落户扶持资金;(2)对于多个基金投资同一个实体企业或项目,且该等基金的合伙人相同的,仅可由其中一只基金申请私募基金落户扶持资金,其他私募基金不得重复申请;(3)对于合伙人相同的多个私募基金,分别投资不同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该等基金可分别申请落户扶持资金;(4)区金融服务局对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是否符合“实体企业或项目”的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5)对于通过投资其他基金或金融产品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应穿透审查是否符合私募基金落户扶持资金奖励条件;(6)基金管理人未被注销管理人资格,私募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经营扶持资金(对应《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提交下列材料:

  1.《横琴新区2018年度私募企业奖励申请表》原件(附件1);

  2.申请单位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单位银行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收款账户);

  5.申请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须提交以下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不动产权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特别说明:(1)税款统计按入库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准;(2)《办法》规定的珠海市或横琴新区留存或区级财力贡献部分比例如下:企业所得税20%、增值税25%;(3)申请单位应依法纳税、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三)申请私募企业项目导入奖励(对应《办法》第十四条)的,提交下列材料;

  1.《横琴新区2018年度私募企业奖励申请表》原件(附件1);

  2.《2018年度私募机构及相关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3.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最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私募基金最新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私募基金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6.私募基金的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的资金账户应在横琴新区内的托管机构开立,并提供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

  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收款账户);

  8.私募基金投资实体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被投资企业最新的营业执照、投资资金入账凭证或验资报告、私募基金成为被投资实体企业股东的证明材料等;

  9.项目为“迁入”横琴的企业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引入证明文件(内容应包括实体企业/项目系由私募基金唯一引入,同意私募基金申报奖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私募基金出具的被投资企业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11.被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12.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特别说明:(1)对横琴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反投比例不计算在内。对超出反投比例且符合规定的,给予专项扶持。(2)私募基金应直接投资横琴新区内企业或将其直接投资的企业迁入横琴新区;(3)私募基金应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四)申请私募企业项目退出奖励(对应《办法》第十一条)的,请提交以下材料:

  1.《横琴新区2018年度私募企业奖励申请表》原件(附件1);

  2.《2018年度私募机构及相关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

  3.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私募基金最新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私募基金与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6.私募基金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章程或合伙协议)、被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营业执照、投资资金入账凭证或验资报告、私募基金成为被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股东的证明材料等;

  7.被投资企业2018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8.关于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9.投资退出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转让协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投资退出款项支付凭证等);

  10.投资退出所涉及的被投资企业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11.其他相关补充材料。

  特别说明:(1)私募基金应直接投资横琴区内企业或将其直接投资的企业迁入横琴;(2)私募基金应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六、注意事项

  (一)将签字、盖章(所有附件均需加盖公章)的PDF电子版和可编辑的WROD/EXCEL版发送至相关联系人邮箱。

  (二)待确认奖励金额后,请提交《附件4:收据》。

  (三)相同奖励事项不得同时申报,可就高择优选择。

 

  七、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及相关联系方式:

  私募部工作人员联系电话:8898252、8937422,邮箱:hqsm@hqfa.cn

  (二)递交材料地址: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地址:横琴新区宝兴路118号3号楼210室(横琴新区综合服务中心对面)]

 

  八、相关附件

  1.《横琴新区2018年度私募企业奖励申请表》;

  2.《2018年度私募机构及相关项目基本情况表》;

  3.《私募基金投资情况汇总表》;

  4.收据;

  5.相关政策文件。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