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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19-02-18 关注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商务局

  2019年2月16日


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对外贸易转型升级,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珠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对在通关申报、信息共享、产品溯源、金融服务、快递物流、电商诚信和统计监测等方面获得国家复制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聚集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珠港澳物流合作园,以及有条件的各类产业园区、楼宇等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达到20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亿元的园区(楼宇),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驻有纳税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达到50家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5亿元的园区(楼宇),给予该园区(楼宇)运营单位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前档),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和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三、鼓励引进龙头项目。对新引进在我市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仅限货币出资)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国际快件中心等项目,按我市现行的实体经济招商引资政策或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四、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年度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后续年度交易额与上一次奖励的交易额相比,增幅达20%及以上的,增幅部分按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符合招商引资政策已申报“主营业务收入补贴”的先进实体企业不按该条款再作奖励。

  五、鼓励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支持各类服务供应商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物流、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代运营等综合配套服务,支持税务、咨询、财会、人力资源等专业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专项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享受我市外贸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珠海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六、支持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通过保税展示与完税销售相结合、线下体验与线上购物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开设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对在我市开设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企业建设海外营销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或租用海外仓,实现境外当地销售、当地配送,售后服务等,融入境外零售体系。支持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储集配、O2O展示、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项目的企业,市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口直航和货运包机业务,支持开展珠港澳陆空联运和国际快递业务,发展冷链物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我市现行的政策支持。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建设。对经海关验收通过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且配套一条X光机分拣线的,给予场所建设投资方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每多配套一条X光机分拣线,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该项目扶持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十、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对开设“跨境电子商务方向”专业,纳入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全省技工院校招生计划)且招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珠海院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形式组织开发跨境电子商务实用技能培训包。对本市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培训,按申报年度实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主办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年度资金扶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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