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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大进口事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表于:2021-03-10 关注 

关于《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大进口事项)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商〔2018〕429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主动扩大进口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商〔2018〕145号),市商务局于2019年1月印发了《珠海市主动扩大进口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珠商〔2019〕31号),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因31号文到期,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参照国家、省级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商〔2019〕368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主动扩大进口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商〔2018〕145号),对《珠海市主动扩大进口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珠商〔2019〕31号)进行修订,制定《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大进口事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内容

  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七章十九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主要从文件依据、适用范围、资金使用单位职责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为申请条件,要求申请单位需具备六项申请条件;第三章为支持范围和标准,阐述了项目支持内容和具体支持标准;第四章为申报要求,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供的具体申报材料;第五章为项目申报和评审,主要从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入库、资金拨付等方面进行阐述;第六章为监督与管理,共三条,主要从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责任追究、项目抽查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七章为附则,包括解释机关和实施期限两项内容。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范围。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由原:“进口技术、设备、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按核定进口额,分别给予每美元最高不超过0.07元人民币、0.06元人民币和0.02元人民币的资助”,调整为:“进口技术和设备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6元人民币的资助;进口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人民币的资助”。


  四、新增申请条件

  (一)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商〔2019〕368号),增加“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在经营活动中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海关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二)申请企业应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珠海市注册登记的企业。


  相关链接: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内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扩大进口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商【202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