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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释

发表于:2021-04-28 关注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释


  根据《珠海市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府办〔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等文件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若干措施》第一条~第十一条等条款,对《若干措施》相应条款进行细化规定。

  依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要求,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二、政策适用范围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珠海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在珠海的分支机构。同时,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实施细则》起草目的、依据、5G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共涉及5个专题项目,分专题列明项目基本条件和支持标准。具体如下:

  (一)支持5G网络建设

  1. 每建设开通一个5G基站给予不超过10000元奖励,每年单个企业奖励上限2000万元;每建设一个5G铁塔站址给予不超过2000元奖励,每年奖励上限1000万元。

  2. 申请5G网络建设奖励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在珠海的分支机构。

  3. 申请单位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或5G铁塔站址建设任务。

  (二)支持5G集聚区建设

  1. 对完成5G网络全覆盖的园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 申请5G产业聚集区建设奖励的园区应有负责日常运营的服务团队,具有相对集中的空间布局,园区总面积一般不少于 50亩。已进驻企业不少于20家,并已进驻不少于5家 5G 产业链企业。

  3. 申请5G产业聚集区建设奖励的园区应提供至少两家通信运营商的5G网络覆盖,与5G服务商(含运营商和铁塔公司)签订不低于5年期的网络建设基础设施优惠协议,包括提供一处不低于30平方米的园区共用机房、对基站用电收费符合政府文件要求,配合建设必要的室内信号增强系统。

  (三)支持5G产业支撑平台建设

  1. 对5G 产业支撑平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 申请5G产业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应是在珠海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资质或能力的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运营机构。

  3.申请5G产业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的单位可提供一定的5G网络实验环境或场所,可为企业提供包含5G+MEC、5G+切片网络、5G+wifi等产品实验和测试环境。

  (四)支持垂直行业5G创新应用

  1. 对5G与垂直行业的融合创新应用项目建设进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立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 申请单位应已有一定的研发成果及应用基础,具备5G创新应用的能力和实施条件(如已有投入市场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实施5G应用的业务条件),申报的项目应结合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带动作用良好。

  3. 项目成果要可视化,如有展示平台或实景演示等。项目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对其他企业或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五)支持5G产业化

  1. 对5G等新兴领域企业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竞争性分配方式立项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 申请单位应具备5G核心设备、芯片、器件、模组及终端等领域开展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的能力,并拥有自主5G相关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带动作用良好。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和组织实施。主要程序: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下达-项目协议。

  第四章为项目资金支出范围。项目资金分为事后奖补资金和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明确相应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章为项目管理和验收。明确项目验收、项目变更及项目终止等内容。

  第六章为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5G网络建设及产业发展用途)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相关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责任及相应罚则。

  第七章是附则。《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