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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释

发表于:2021-04-13 关注 

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释


  根据《珠海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珠府函﹝2020﹞17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等文件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若干措施》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条款,对《若干措施》相应条款进行细化规定。《若干措施》中其他政策条款,由相应的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依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珠府〔2018〕73号)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项目申报评审程序、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要求,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二、政策适用范围

  项目申报主体应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关系(包括产值、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珠海市范围内,从事创新化学药及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等)、新一代生物技术、中高端医疗器械、现代中医药、营养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等医药健康领域的研发、生产、园区运营等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生物医药企业)。同时,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为准。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五章、十三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实施细则》起草目的、依据、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为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共涉及10个专题项目,分专题列明项目基本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三章为申报和评审程序。主要程序: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项目入库-项目下达-资金拨付。

  第四章为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规定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用途)总体绩效目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相关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责任及相应罚则。

  第五章是附则。《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若干措施》一致至2025年10月1日。


政策原文链接: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用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