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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保税区 珠澳跨境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19-06-24 关注 

关于印发《珠海保税区 珠澳跨境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保〔2019〕3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经区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珠海保税区 珠澳跨境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4日

  珠海保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珠海保税区 珠澳跨境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提升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区珠海园区发展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支持园区实体经济的发展,结合《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珠海保税区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扶持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保税区和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现代工业、建筑业、金融业、现代物流、交通运输、商贸服务、批发零售业、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科技服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通航作业服务等实体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且提交申请时企业仍在本区正常运作。每年由企业自主自愿向保税区管委会提交申请,经认定后予以扶持。

  第四条 申报年度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与本区签署过《投资协议书》或其他同类型文件的项目,处于考核期内且考核期内尚未累计达到全部考核期合计应完成的所有指标时;

  (二)与本区签署过《投资协议书》或其他同类型文件的项目,在考核期内曾发生过投资强度、纳税贡献强度、产出强度等指标存在不达标且截至申报年度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报当年发生一般以上(含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

  (四)其他区管委会认为不适宜获得扶持或认为存在对园区带来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报年度首次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营业收入及税收同期基数均为零,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按照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的50%给予实体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

  (二)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大于50万元。

  第六条 对申报年度相关指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按照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的50%给予实体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当年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大于50万元;

  (二)缴纳工商税收总额进入我区企业前30名序列。

  第七条 对申报年度相关指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分比例给予实体企业经营贡献奖,具体包括:对于持平上年度(如果本年小于上年度数据,则直接按本年数据计算)的部分按照50%给予实体企业存量贡献奖,对于超过上年度的部分按照60%给予实体企业增量贡献奖: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8%及以上;

  2、营业收入在3-5亿元(含3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12%及以上;

  3、营业收入在1-3亿元(含1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

  (二)企业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实现同比正增长或其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合计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申报年度相关指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分比例给予实体企业经营贡献奖,具体包括:对于持平上年度(如果本年小于上年度数据,则直接按本年数据计算)的部分按照50%给予实体企业存量贡献奖,对于超过上年度的部分按照70%给予实体企业增量贡献奖: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2%及以上;

  2、营业收入在3-5亿元(含3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15%及以上;

  3、营业收入在1-3亿元(含1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

  (二)企业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实现同比正增长或其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合计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年度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合计总量超过1500万元的,分比例给予实体企业经营贡献奖,具体包括:对于持平上年度(如果本年小于上年度数据,则直接按本年数据计算)的部分按照60%给予实体企业存量贡献奖,对于超过上年度的部分按照90%给予实体企业增量贡献奖。

  第十条 对申报年度相关指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澳门独资企业,按照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的50%给予实体企业经营贡献奖:

  (一)缴纳工商税收总额进入我区澳门独资企业前10名序列且超过50万元及以上;

  (二)营业收入进入我区澳门独资企业前10名序列且超过500万元及以上;

  (三)营业收入进入我区澳门独资企业前10名序列,同比增速达到8%及以上或同期数为零。

  第十一条 企业只能选择第五至第十条其中一条的标准申请资金;申报第七至第九条其中一条的企业如无同期数,按照第五条的标准评估申报条件及核算扶持资金;作为当年首次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申报第五条的企业如果同期基数不为零,则按照其申报年度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较上年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的增量的50%给予实体企业经营贡献奖;申报企业或其关联企业未占用我区土地资源(即在本区未购买土地)且在本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同时无需按《投资协议》或其他同类型文件进行经济指标考核的,每年最高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60万元。已运作企业不可与新设立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营业收入或税收等经济指标的方式提高被奖励条件,否则本区将不给予奖励,已兑现的资金将予以追回。区内现有企业新设立公司后停止或逐渐转移原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并以新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或变更企业名称进行再注册的,适用本实施意见的经济指标及其同期数应为新旧公司合计数。

  第十二条 以上提到的企业缴纳的工商税收或企业对本区地方财政直接贡献值计算范围均为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附加税等入库税款(含免抵调库),但不包括消费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非居民税收、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企业的营业收入均指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

  第十三条 企业可以本企业独立法人名义单独申请并符合以上条件;有股权关系的不同企业也可合并数据申报且合并数据达到以上标准,两家及以上关联公司捆绑申报第六条至第十条时,捆绑的企业中至少有一家单独的企业应首先达到第六条至第十条其中一条的申报条件。对捆绑申报的关联公司中营业收入最大的企业集中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实行一年一认定、一年一奖励。本实施意见不作为企业与本区签订的《投资协议》或其他同类型文件中约定奖励的兑现依据,也不与其所述的同类型的奖励政策重复执行。与本区签订过《投资协议》或同类型文件的项目按照其他实施办法执行。同时适用《珠海市加强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同类型政策且存在需由区财政承担部分奖励资金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在企业享受了市级奖励或可明确核算出市级奖励中我区财政需承担的部分之后,再依据本实施意见对企业可获得的奖励资金超过市级奖励政策中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实行差额兑现或依规定追缴超额拨付给企业。

  第十五条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的龙头企业或搭建产业发展平台的重点企业,经区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可申请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资金申报材料:

  (一)珠海保税区 珠澳跨境区珠海园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两家及以上企业捆绑申报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或企业撰写并加盖公章的能说明及保证关联公司之间有实际关系的材料等;

  (四)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以上如为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

  第十七条 受理及兑现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区统筹发展局对外发布资金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

  (三)各业务部门初审。在受理申报期截止后,区统筹发展局会同其他业务局室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达成初审意见后由区统筹发展局提交区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四)区主任办公会议复核。区主任办公会议就业务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通过会议纪要形成对企业申报事宜的处理意见。

  (五)审核结果公示。区统筹发展局对外公示拟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名单,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或投诉的企业,由区统筹发展局提交区主任办公会议再次审定。

  (六)发布奖励资金拨付通知。拟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名单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或投诉的,由区统筹发展局对外发布奖励资金拨付通知,并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企业申报兑现2018年度、2019年度扶持资金,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止(后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点击查看通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珠海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