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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21-06-01 关注 

横琴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珠横新办〔2021〕9号


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反映。


  橫琴新区党政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更为精准有效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机制,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费用,是指企业以自有资金(即不含企业所获得的国家、省、市、区级无偿资助类财政资金)进行研发活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国家有关文件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研发费补助:

  (一)在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洪湾片区一体化区域以及珠海大道以南鹤州区域(以下简称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完成商事登记、税务登记,且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并开展研发活动,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经核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同类型企业研发费补助标准为:

  (一)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或澳资企业按经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10%给予补助。享受本条标准补助的澳资企业,需满足澳门居民或澳门企业持有该企业的股权(份额)不低于25%。

  (二)其他企业

  按经核定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5%给予补助。

  第五条  研发费补助资金采取集中申报方式。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每年颁布研发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统一集中受理相关申请,对研发项目进行鉴定,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拨付补助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申请。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发费专项审计报告、实地办公证明等材料。

  2.研发项目鉴定。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对研发项目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公示。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对拟补助企业及补助金额进行公示。

  4.资金拨付。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向符合规定的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获得本办法补助资金的企业,自补助资金到帐之日起,须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实际办公、开展研发活动不少于10年 不改变在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的纳税、纳统义务,否则横琴新医科技创新和商务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社会监督,对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后5年科技类奖补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科技创新和商务局负责解释。同一研发项目同时符合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同类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横琴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7〕39号)同时废止。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研发费补助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