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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及入库机构资格申报的通知
宁科〔2016〕125号
各区(园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天使投资支持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缓解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根据《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及入库机构资格申报的通知》(苏科高发〔2016〕163号)要求以及《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3〕1号)、《南京市省天使引导资金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3〕10号)精神,现将南京市2016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及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
2014年1月1日后签订科技型小微企业首轮投资协议,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天使投资项目均可申请本年度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被投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相关指标截止时间以股权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1.属于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立3年以内的非上市科技型企业;
2.在南京市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具有孵化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内注册,或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宁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3.对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5.企业不属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投资成立的公司或与较大规模法人集团具有投资关系的公司(如:子公司等形式);
6.企业投资前一年度营业收入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不含无形资产)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时,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二)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
已经列入天使投资机构库的天使投资机构可直接申请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尚未入库的天使投资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入库:
1.在南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重点投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或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天使投资机构章程(或股东决议)中规定实收资本(或实际管理资本)的5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且已投资资本的30%以上投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
4. 已投资3个以上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项目;
5.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天使投资机构总资产的10%或不超过1000万元;
6.有3名或以上具备2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7.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8.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9.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三)参加省科技创业大赛的初创期企业或创业团队新创办企业,获得天使投资机构实际股权投资的,且天使投资机构符合入库条件的,予以优先支持。
二、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
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以被投资企业为单位申请,同一天使投资机构投资的不同企业,需分别报送材料。
1.《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2.正式投资协议复印件(如协议中未明确首轮投资额的,需补充提供首轮投资额确认说明材料,首轮投资额分期到位的,按截止申请之日累计到位的资金额确认首轮投资额);
3. 天使投资机构投资到位证明文件:验资报告、投资人协议等复印件;
4.投资分析报告(天使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技术及产品服务、行业及市场、销售、财务等方面尽职调查后,作出的投资分析、评价和决策);
5.被投资企业接受天使投资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成立不足18个月的被投资企业提供签订投资协议前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立18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被投资企业提供签订投资协议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7.被投资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证明,自主知识产权,人才计划立项等科技创新佐证材料;
8.被投资企业同意开展征信调查的委托授权书(附件2)。
(二)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审核材料及装订顺序
1.《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附件3);
2.天使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天使投资机构章程;
4.天使投资机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天使投资机构核心投资管理成员简历表(至少3名,附件4);
6.所管理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规模的证明文件;
7.以往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含已投资企业的清单,近三年投资的每个企业均需提供投资协议复印件,投资退出情况说明等佐证材料)。
三、申报流程
1. 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由天使投资机构向被投资企业所区(园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省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报,由天使投资机构向天使投资机构所在区(园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
2.各区(园区)科技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考察,重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地方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5)和《天使投资机构入库地方审核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6),并加盖科技局、财政局公章。
3.按照《南京市省天使引导资金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3〕10号)文件要求,对区(园区)推荐报送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区(园区)财政局出具地方合作资金承诺函(附件7)。市外投资机构投资我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市、区(园区)资金不予合作。
四、其他工作事项及说明
1.天使投资机构上报的资金项目申请材料和机构入库资格申报材料均要求一式六份分开装订,按封面、申请表、佐证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并在书脊处注明“南京市”和申报单位,同时报送《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和《天使投资机构入库资格申请表》(附件3)电子稿;
2.区(园区)科技局、财政局报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地方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5)、《天使投资机构地方审核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6)和地方资金承诺函(附件7)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稿;
3.经省科技厅、财政厅审核批准,签订《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和《南京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风险补偿合同》的天使投资机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将给予首轮实际投资额30%的风险分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南京市按照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进行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合同有效期内因投资失败,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或投资股权减值转让等发生投资损失的,天使投资机构依据合同向省和南京市申请风险补偿;
4.各区(园区)科技局于2016年6月28日前,将天使投资机构的申报材料、推荐汇总表统一报送南京市科委规划财务处(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B座811室);地方合作资金承诺函由各区(园区)财政局报送南京市财政局外金处(长江路66号5楼513室)。逾期不予受理。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2016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