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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0-12-17 关注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人社规〔2020〕5号


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广东技工”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20〕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项目种类和补贴申领

  (一)民办技工学校招生就业补助

  1.补贴对象:

  珠海市民办技工学校。

  2.补贴条件:

  (1)自2020年秋季学期起,学校自主招生或与市外技工院校联合招生培养,且取得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籍。

  (2)学生注册学籍专业须为我市重点专业。

  学校申请学生毕业留珠就业奖补的,毕业生应与本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满3个月且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

  (1)学生在珠就读期间,每年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学校招生补助,最长2年。申请补助时学生已不在校就读的,不享受当年补助资金。

  (2)学生毕业后符合留珠就业奖补条件的,一次性再给予学校2000元/人奖补。

  (3)学生毕业后未在本市就业的,已享受的补助资金须按1000元/人的标准退回。

  4.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全日制学籍注册新生花名册。

  与市外技工院校联合招生培养的,须提前经市、区人社部门备案通过,并提交院校合作协议、当地学籍信息及能证明在珠全日制就读的相关佐证材料。

  5.申领程序:

  招生补助向学校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毕业生留珠就业奖补向就业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学校应分别于学生在读期间每学年第二学期前3个月内、毕业后1年内提出招生补助和毕业生留珠就业奖补申请。

  (二)定向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在珠高校、技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学校和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各类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

  (1)定向技能培训学员须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至24周岁青年,以及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2)定向技能培训职业(工种)须为我市重点专业。

  (3)各类培训机构须与本市企业签订“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就业协议,协议须明确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养目标;培训课程标准(含考核标准)须经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备案通过。

  (4)培训项目不低于200课时(每课时不低于40分钟),主要包括通用素质课程(20%)、专业基础课程(20%)、操作技能课程(60%)。培训可采用理论与实践、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其中线上培训不超过40%。

  (5)定向技能培训学员培训期满,应当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毕业(结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结业)证书〕,达到协议单位认可的技能水平。

  (6)学员培训合格后须与协议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就业满3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协议单位原因不能接收的,须出具情况说明后,由培训机构安排学员在协议单位所在区其他企业就业。

  3.补贴标准:

  (1)根据培训项目耗材情况,低耗材项目、高耗材项目分别按照20元/课时、30元/课时给予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8500元/人/年。列入《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等级在中级工(含)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培训项目,补贴可按上述标准上浮30%执行。

  (2)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补贴标准可适时进行调整。

  (3)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定向技能培训补贴。

  4.补贴期限:

  按照备案通过的培训课程标准明确的培养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5.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学员培训合格证书;

  (3)培训合格学员就业花名册。

  对口帮扶地区学制教育免提交第(2)(3)项材料。

  6.申领程序:

  (1)各培训机构应于定向技能培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定向用人单位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珠海市定向技能培训备案表》、培养计划、定向培养协议,学员花名册可在开班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定向技能培训计划。

  (3)各培训机构可在培训完成后6个月内向定向协议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技工(职业)院校招收云南怒江、四川甘孜、西藏林芝及省内阳江、茂名等对口帮扶地区学员开展定向技能培训的,优先列入定向技能培训计划。对未纳入当年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技工(职业)院校免费开展学制技工(职业)教育,并按不低于东西部扶贫协作“怒江班”项目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现行资助标准的50%给予学员生活和交通补助的,在按规定给予免学费财政资金补助和民办技工院校招生就业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定向技能培训补贴。技工(职业)院校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前3个月内向学校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申请时学生已不在校就读的不享受补助资金。

  (三)重点专业建设支持经费

  1.补贴对象:

  本市技工(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重点倾斜支持民办技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原则上须达到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要求。

  2.补贴基本条件:

  (1)2020年起新开设的重点专业。

  (2)新开设重点专业按规定通过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许可。

  3.补贴标准: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全日制培养每年计划招生30人以上,或非全日制培养每年计划招生200人以上。

  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III.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150万元。

  I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师资不少于3人。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6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全日制培养每年计划招生30人以上,或非全日制培养每年计划招生150人以上。

  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III.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90万元。

  I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师资不少于3人。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全日制培养每年计划招生30人以上,或非全日制培养每年计划招生100人以上。

  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III.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45万元。

  I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师资不少于2人。

  4.补贴期限:

  建设支持经费支持分3年期发放,首期发放80%,后续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10%,年度评估存在问题且6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的,暂缓拨付当年经费,连续三年评估不达标的,收回已发放的支持经费。

  5.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新开设专业已通过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许可的佐证材料;

  (3)场地、设施设备、师资情况佐证材料。

  6.实施程序:

  (1)发布通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11月前启动申报工作,向社会发布指南通告。

  (2)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职业院校申请的,另须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

  (3)审核受理。市经办机构对申报单位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

  (4)组织评审。初审通过后,市经办机构在1个月内组织5名有关人员(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市经办机构、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各1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和实地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5)确定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意见,结合重点专业建设情况和资金预算安排,择优确定当年支持建设的重点专业,经公示3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

  (6)资金申请。申报单位向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期建设支持经费拨付申请。

  (7)年度评估。补贴对象应按要求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报送年度建设培养情况报告,以及相关数据和材料。市经办机构每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建设培养情况年度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给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年度建设支持经费拨付依据。

  (四)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支持经费

  1.补贴对象:

  本市技工(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企业。

  2.补贴基本条件:

  (1)珠府办〔2020〕7号文印发之日(即2020年5月20日)起新建的校企合作项目。

  (2)针对重点专业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

  (3)校企合作项目合作期至少在3年以上。

  3.补贴标准: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全日制联合培养每年30人以上,或非全日制联合培养每年200人以上。

  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III.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150万元。

  I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师资不少于3人。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6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全日制联合培养每年30人以上,或非全日制联合培养每年150人以上。

  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III.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90万元。

  I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师资不少于3人。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全日制联合培养每年30人以上,或非全日制联合培养每年100人以上。

  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III.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45万元。

  I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同等水平师资不少于2人。

  4.补贴期限:

  建设支持经费支持分3年期发放,首期发放80%,后续每年经年度评估达标的发放10%,年度评估存在问题且6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的,暂缓拨付当年经费,连续三年不达标的,收回已发放的支持经费。

  5.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校企合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拟投入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联合培养计划、培养规模,学员就业前景分析,服务我市现代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分析,以及建设具体进度计划等。

  (3)校企合作项目双方合作协议,包括双方投入情况、人才培养计划、联合培养方案、权责义务等。

  (4)场地、设施设备、师资情况佐证材料。

  6.实施程序:

  (1)发布通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10月前启动申报工作,向社会发布指南通告。

  (2)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交申报材料。职业院校申请的,另须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原则上,“校中厂”项目由所在学校申请,“厂中校”项目由所在企业申请。

  (3)审核受理。市经办机构对申报单位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

  (4)组织评审。初审通过后,市经办机构在1个月内组织5名有关人员(其中专家不少于3人,市经办机构、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各1人)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和实地评估,并提出评审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5)确定公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意见,结合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预算安排,择优确定当年支持建设的校企合作项目名单,经公示3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

  (6)资金申请。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笔建设支持经费拨付申请。

  (7)年度评估。补贴对象应按要求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报送年度建设培养情况报告,以及相关数据和材料。市经办机构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建设培养情况年度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年度建设支持经费拨付依据。

  (五)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建设支持经费

  1.补贴对象:

  企业培训中心,跨企业培训中心。

  2.补贴基本条件:

  (1)所在企业应为《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鼓励发展的产业。

  (2)培训中心须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培训任务计划。

  (3)所在企业已建立全员技能培训制度,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予以优先支持。

  3.补贴标准: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提供技术技能类培训项目不少于3个。

  II.认定前两年内培训项目已培养中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500人以上,或认定后一年内培养中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250人以上。

  I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IV.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400万元。

  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企业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师资不少于3人。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6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提供技术技能类培训项目不少于2个。

  II.认定前两年内培训项目已培养中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300人以上,或认定后一年内培养中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150人以上。

  I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IV.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240万元。

  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企业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师资不少于3人。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3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I.提供技术技能类培训项目不少于1个。

  II.认定前两年内培训项目已培养中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200人以上,或认定后一年内培养中级工以上或同等技能水平的技能人才达到100人以上。

  III.实训(培养)场地、理论课室合计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IV.申请前3年内购置的实训(培养)设备原值不少于120万元。

  V.专(兼)职教师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工以上或企业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师资不少于2人。

  4.补贴期限:

  一次性拨付建设支持经费,年度评估存在问题且6个月内整改仍不达标的,视为当年年度评估不达标,连续三年不达标的,收回已发放的支持经费。同一补贴对象只能申请一次建设支持经费。

  5.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企业已建立全员技能培训制度,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佐证材料;

  (3)企业培训中心的内部设立文件,及管理制度、培训任务计划,已培训人员名册,投入情况佐证材料;

  (4)跨企业培训中心还需提供联合共建各方合作协议、建设支持经费申请主体和资金归属协议。

  6.实施程序:

  (1)发布通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建设情况和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当年各区支持建设指标,每年4月前启动申报工作,向社会发布指南通告。

  (2)单位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培训中心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报材料。

  (3)审核受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单位。

  (4)组织评审。初审通过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1个月内组织专家(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可从市级专家库抽取)完成对申请材料的评审和实地评估,结合辖区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建设情况、当年指标和专家评审情况,统筹确定当年拟认定的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名单。

  (5)认定公布。拟认定的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经公示3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当年全市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名单。

  (6)资金申请。符合技能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技能人才培养达标条件的,建设主体单位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建设支持经费拨付申请。

  (7)年度评估。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应按要求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报送年度建设培养情况报告,以及相关数据和材料。区经办机构每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建设培养情况年度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港澳院校技工教育合作补贴

  1.补贴对象:

  珠海市技师学院。

  2.补贴条件:

  自珠府办〔2020〕7号文印发之日(即2020年5月20日)起,珠海市技师学院与港澳有关院校开展“3+2”等技工教育合作,港澳院校学生来珠海市技师学院免学费就读。

  3.补贴标准:

  港澳院校学生来珠就读期间,按免学费财政资金补助标准给予补贴。申请补贴时学生已不在校就读的,不享受补助资金。

  4.补贴期限:

  按学年给予补贴,最长补贴3年。

  5.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港澳合作学生花名册、学生身份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

  (3)与港澳有关院校开展“3+2”等技工教育合作的协议等证明文件。

  6.申领程序:

  市技师学院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前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补贴,除首次申请外,后续申请时材料(2)(3)可免提交。

  (七)技工院校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珠海市技工院校。

  2.补贴条件:

  自本补贴办法印发之日起,本市技工院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选派本校(以实际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为准)骨干教师自主参加学校发展需要的各类素质提升培训。

  3.补贴标准:

  按技工院校培训支出的70%给予补贴,每人最高补贴1万元。每年全市补贴培训按100人进行总量控制,各技工院校培训指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学校培训需求及师资人数比例统筹确定。

  4.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参加培训佐证材料(包括培训通知、同意参加培训审批、培训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等)。

  5.申领程序:

  (1)各技工院校须于培训开班20个工作日前,经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核定培训指标。

  (3)技工院校须于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学生出国(境)培训(游学)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技工(职业)院校。

  2.补贴条件:

  自本补贴办法印发之日起,本市技工(职业)院校根据教学需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通过,选派学生出国(境)培训(游学)。

  3.补贴标准:

  按院校出国(境)培训(游学)支出的70%给予补贴,每人最高补贴1万元。每年全市出国(境)培训(游学)补贴按100人进行总量控制,各院校指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院校需求及全日制在籍学生人数比例统筹确定。每校可配备1名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补助按学生同等标准执行。

  4.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出国(境)培训(游学)佐证材料(包括出国(境)记录、培训(游学)方案、主办方邀请函、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等);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通过的材料。

  5.申领程序:

  (1)技工(职业)院校须于学生出国(境)培训(游学)20个工作日前,经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计划(职业院校须先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2)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加具备案通过意见。

  (3)技工(职业)院校应于培训(游学)结束后3个月内向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行业协会、重点企业。

  2.补贴条件:

  (1)取得国家、省或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

  (2)面向本行业或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体系健全、评价效果显著,且认定标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通过。

  3.补贴标准:

  每个技能等级认定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每家机构每年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佐证材料;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文件资料。

  5.实施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具意见(行业协会不需要)后,向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提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2)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评估,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建设情况和资金预算安排,择优确定当年资助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并核定经费资助标准。经公示3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

  (3)补贴对象应于项目公布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费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技能等级认定联盟补贴

  1.补贴对象:

  区域性、行业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盟。

  2.补贴条件:

  (1)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立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盟。

  (2)技能等级认定标准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3.补贴标准:

  每个技能等级认定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每个技能等级认定联盟每年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4.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技能等级认定联盟备案材料;

  (3)技能等级认定标准文件资料。

  5.实施程序:

  (1)符合条件的技能等级认定联盟,向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提交技能等级认定标文件资料。

  (2)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评估,根据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开发情况和资金预算安排,择优确定当年资助的技能等级认定标准,并核定经费资助标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

  (3)补贴对象应于标准公布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费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培训课程标准补贴

  1.补贴对象:

  在珠高校、技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重点企业、社会组织。

  2.补贴条件:

  开发、修订的培训课程标准(含编写或推荐教材、考核标准3套,下同)经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备案公布。

  3.补贴标准:

  每开发、修订一个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经费支持。其中,开发、修订专项能力培训课程标准的,分别给予2万元经费支持。

  4.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培训课程标准相关佐证材料。

  5.申领程序:

  补贴对象应于课程标准备案公布后3个月内按归口起草制订部门分别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归口市直各起草制订部门的均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补贴分别由市、区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参加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市各类劳动者。

  2.补贴条件:

  (1)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经具备国家、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机构,及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盟、行业协会、重点企业认定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

  (2)在本市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除外)。

  3.补贴标准:

  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与珠海市职业技能精准培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补差)原则享受。与定向技能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

  4.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5.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应于取得技能证书后6个月内向属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三)支持澳门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在珠高校、技工(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

  (1)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免费为澳门企业开展在岗职工项目制技能培训。

  (2)达到澳门企业培训要求。

  3.补贴标准:

  根据项目成本、培训人数、培训课时(线上培训不超过40%)等,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贴标准,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同一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4.应提交材料:

  (1)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请表;

  (2)澳门企业出具的培训完成情况和达到培训要求证明。

  5.实施程序:

  (1)澳门企业和培训机构共同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在岗职工技能培训需求和实施方案,包括需培训的在岗职工花名册、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职工来珠开展培训或赴澳送教上门)、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要求、培训师资要求、培训后需达到的技能水平标准、经费成本测算等。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培训需求和实施方案,核定培训经费,经公示3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订委托协议。

  (3)受委托机构按协议要求完成项目制培训,并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合格。

  (4)受委托机构于培训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补贴,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的核发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发《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供符合条件的各类补贴对象申领各类补贴,有关补贴项目备案审核, 以及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拨付各类补贴资金。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身份证明、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本市技工院校学籍信息等,直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查验,无需申请者提供。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相关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三)经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珠海市实施“广东技工”工程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向财政部门请款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指定账户,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

  对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取消补贴申领资格;核实举报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按规定发放补贴。

  (四)如补贴期限无特别说明,本办法各项补贴均为一次性补贴或资金支持。

  (五)市技师学院作为申请主体的补贴项目,均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六)如补贴资金来源无特别说明,本办法各项补贴所需资金均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先由区级财政支付,事后按市、区现行税收收入分成比例清算。对各区1-9月申请的市级补助资金,纳入当年预算;10-12月申请的市级补助资金,纳入次年预算。

  本办法涉及的补贴,符合规定的,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其他事项

  (一)重点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应的专业。

  2.《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优先发展、鼓励发展产业对应的专业。

  3.以市委、市人民政府或市委(政府)办公室名义,或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支持开设的专业。

  《珠海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珠海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以市发展改革局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暂未列进上述目录,但又确实符合市场需求的新职业,经市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核准后列入重点专业支持范围。

  (二)跨企业培训中心是指由若干中小企业自行联合或依托行业协会、技工(职业)院校、在珠高校、培训机构等联合共建,面向成员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中心。

  (三)重点专业、校企合作项目、示范性企业培训中心等3个建设经费支持项目,获得建设经费支持后5年内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估,重点检查评估项目条件和主要绩效目标。

  (四)高耗材、低耗材工种分类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高耗材工种及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68号)执行。

  (五)定向技能培训和澳门在岗职工培训要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协议、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学员签到表、不少于10次培训全景影像(每次不少于1分钟)、培训成绩或培训效果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核查。

  (六)公办技工(职业)院校原则上不领取重点专业支持建设经费和骨干教师素质提升培训补贴,确需领取的,财政将核减补贴单位的相应经费。


  四、工作要求

  (一)各类补贴对象申领“广东技工”工程各项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所填报的信息要求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欺骗手段获取补贴的,一经查实,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58条有关规定处理;由补贴发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相应款项,同时提请同级社会信用建设部门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请技能培训相关补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贴审核发放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本市就业创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加强对补贴核发工作的监管。经办人员应培训上岗,熟悉政策和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核补贴申领信息。加强补贴申领核发信息系统使用维护, 对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发生的经办错误,应及时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保障申领人合法权益。

  (三)要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开展“广东技工”工程实施和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开展绩效考评。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定期对账制度,定期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半年一次,接受社会监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各类补贴对象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堵塞漏洞。各区的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并于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呈报工作报告。


  五、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